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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纖維球濾料廠家全國工商聯在兩會為污水廠“喊冤”!
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免責理由?改性纖維球濾料生產廠家全國工商聯在兩會為污水廠“喊冤”!一石激起千層浪,環境部的官方表態隨后在行業內引發了激烈討論,第二天又恰逢一年一度的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兩會提案說明會。環境商會執行會長、首創股份總經理楊斌在會上公開表示,污水處理廠肯定會積極做到出水水質達標,但地方政府也應對上游工業企業承擔起監督和處罰的責任。
原本是設計用來處理居民生活污水的污水處理廠,結果卻流進來大量工業廢水,污水處理廠處理不了,結果導致排放超標,到底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2月28日,這一問題終于有了答案。在生態環境部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水生態環境司司長張波表示,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了污水,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
一石激起千層浪,環境部的官方表態隨后在行業內引發了激烈討論,第二天又恰逢一年一度的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下稱“環境商會”)兩會提案說明會。環境商會執行會長、首創股份總經理楊斌在會上公開表示,污水處理廠肯定會積極做到出水水質達標,但地方政府也應對上游工業企業承擔起監督和處罰的責任。
“一個政策的出臺應該是多方溝通博弈之下達成的最合理方案,在這件事情上環境部也應該先跟行業組織充分溝通一下,而不應該倉促下結論。”環境商會會長、博天環境董事長趙笠鈞也表示,“在目前這種局面中,污水處理企業顯得特別弱勢,最終也不利于污水達標排放。”
污水處理廠“喊冤”
2月的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第三個提問就是關于污水處理廠超標的。有記者提問,有的污水處理廠因為出水超標被處罰后喊冤,認為是進水濃度超標造成的,應該免責,請問環境部如何看待這個現象?
“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這個是法律責任。”對此,張波回答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如果有其他原因導致了城市污水處理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好比說你把我撞倒了,給我造成了損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責任。你說是那個人撞你導致的,你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不能因為那個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責任。”為了說明問題,張波還舉了一個例子。
他表示,這個問題的背后是PPP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有很多深層次的原因。
“大家都要敬畏法律,污水處理廠在接受來水時就要特別小心,能保證達標處理再承擔這個項目,沒有把握處理達標就要謹慎接收。在建設污水處理廠之前也應該調查評估污水來源,并在PPP合同中明確哪些污水可以進,哪些污水不能進,治理到什么程度才能進,不能糊里糊涂地就簽合同。”張波說。
“前段時間一些PPP合同出現問題,多數都是因為企業老想把項目拿下來,但沒有把可能產生的問題搞清楚、想明白,一旦發生問題以后又不想認帳了,互相推諉了,這就涉及到道德問題。”他進一步說。
張波的發言傳播出去后,迅速在污水處理行業引發了激烈討論。有業內人士認為,從法律層面講,張波司長說的有道理。但在實際運營中,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不接收的話,污水長時間存在管道中,早晚會溢流到馬路上,責任誰來承擔?”
“監管部門為了避免上游溢流而不批準停減產,又有幾個污水處理廠可以停產?”
“關鍵是發現進水超標,又不能減少進來的水量,這就難辦了啊!”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業家表示,上游的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和地方政府之間并不是簡單的“路人甲乙丙”的關系,地方政府還有職責、有義務對工業企業的惡意排污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讓污水處理廠直接去對工業企業追責。
“這里面隱含著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就是地方政府存在懶政、惰政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他說。
張波發言時其實也提到了地方政府責任。他表示,政府部門也要維護和保障污水處理廠的權利,一旦PPP合同上規定了納管標準,監管部門就要按照標準去監管相應的工業企業。
“企業自己也要監管濃度,如果發現了問題及時報告政府部門。如果報告了,并且有事實依據,有關監管部門不處理、不作為,污水處理廠可以起訴,這就體現了各方的責任,就會減少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張波說。
法院判決污水處理廠敗訴
關于進水超標能否免責的問題,個別地方政府其實有過規定,河北省就要求執法中根據進水參數,區別對待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問題。
去年11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各主管部門在環保執法中對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問題要根據進水參數區別對待,“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處罰)”。
不過,法律上的判斷可能就不一樣了。去年10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曾經審理過一起污水處理廠控告環保局的案件,這家污水處理廠因出水超標被當地環保局罰款69余萬元,但他們辯稱,這是由于上游偷排導致系統崩潰造成的。
最終,法院判決污水處理廠敗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污水處理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進水口污染物超標與出水口污染物超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世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靳林明撰文指出,從技術上說,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未必一定會引起出水水質超標。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進水超標與出水超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但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進水水質超標情況下,可以豁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責任。”他說,“就本案而言,基于污水處理廠排水水質不達標,烏市環保局作為行政執法主體,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形式上看沒有問題。”
無獨有偶,2016年在武漢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件。當時武漢沃特科凌投資公司起訴武漢市環保局,表示不接受因進水超標造成的處罰,理由是項目初期他們和環保局明確簽訂過免責協議,“因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公司不承擔經濟責任”。
最終,法院的判決卻是:協議中的免責理由沒有法律依據,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
“污水處理廠被擺上重要位置”
值得污水處理企業注意的是,不管他們有多大委屈,都應該對出水超標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這已經不是環境部第一次對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公開表態了。
去年4月17日,環境部公布2017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嚴重超標和處罰情況。結果顯示,2017年一共有171家(次)國控重點企業嚴重超標被處罰,其中有102家(次)是污水處理廠,在所有類型企業中占比近六成。在隨后舉行的環境部4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就有記者提問,本應該是處理污水的污水處理廠,反而成了污染源,環境部如何看待這個現象?
張波當時表示,正常的城市污水處理難度并不大,污水處理廠超標比較高,實際是運營管理不正常的原因。
“有些地方出現了建設難、運營難的問題,其背后是一些地方財政比較困難、地方債務比較高,同時國家給出的一些經濟政策也沒有落實到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他說,“還有的污水廠污水收集范圍內可能有一些工業企業,就需要當地環保部門會同住建部門明晰工業企業和城市污水廠的責任,按照委托處理合同所規定的數值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依法監管。”
去年9月,環境部又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的158家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其中城鎮污水處理廠有78家,占了總數的49%。
對此,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在9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華夏時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城鎮污水處理廠是重要的基礎民生工程,絕不能讓城鎮污水處理廠成為老百姓煩心的污染源。
“我部將要求各級政府嚴格貫徹落實‘水十條’要求,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和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民生工程,擺上重要位置,對存在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切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提標改造。”他說,“同時,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對屢查屢犯的實行掛牌督辦、嚴罰重處。”
此外,環境部還將大力推進環保設施公眾開放工作,推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定期向公眾開放,接受公眾監督,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監督權。實現污水處理廠長期穩定達標,成為受老百姓歡迎的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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