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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來源: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作者:Admin 日期:21-12-18 瀏覽: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12月14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操作。

  詳情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我部組織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wushuichuli2019@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創業環保大廈。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4日。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9]8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 總則;2 基本規定;3污水處理;4深度處理;5污泥處理與處置;6臭氣處理;7化驗檢測;8 電氣及自動控制;9生產運行記錄及報表;10 應急預案;11 安全管理及職業健康。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 章節設置在保留原章節的基礎上做了部分調整,更加適應各種不同組合工藝特點的污水處理廠,完善了運行參數、制度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內容;2 納入了近十年來出現并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3 進一步完善了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與處置方面的內容;4 調整了污水深度處理方面的內容;5 補充了臭氣處理方面的內容;6 新增加了安全管理與職業健康相關的內容。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和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洼路48號,郵政編碼:100048)或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創業環保大廈,郵政編碼:300381)。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1.0.1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水平,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達標排放,實現污水凈化、污泥安全處理和處置、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和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訂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操作。

  1.0.3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運行管理

  2.1.1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依據本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手冊及事故應急預案,并應定期修訂。

  2.1.2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管理制度,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并應定期考核。

  2.1.3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現狀圖、自控系統圖及供電系統圖等。

  2.1.4城鎮污水處理廠各崗位應有健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等制度。

  2.1.5 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掌握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要求及技術指標。

  2.1.6廠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和燃氣等設施的運行、維護及管理工作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1.7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及臭氣處理工藝運行過程中應配置相應的在線儀表。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口應配置流量計、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氮(TN)、總磷(TP)、pH等在線監測儀表。

  2.1.8能源、藥劑和材料等的消耗應準確計量,并應做好各項生產指標的統計,進行成本核算。

  2.2 安全操作

  2.2.1起重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檢修、檢測及檢定,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2.2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氣體檢測儀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校準,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2.2.3對廠內各種工藝管線、閘閥及設備應著色并標識,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158的規定。

  2.2.4 在設備轉動部位應設置防護罩;設備啟動和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靠近、接觸轉動部位。

  2.2.5非本崗位人員嚴禁啟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

  2.2.6 各種閘閥開啟與關閉應有明顯標志,并應定期做啟閉試驗,應定期為絲杠等部位加注潤滑油脂。

  2.2.7設備急停開關必須保持完好狀態;當設備運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停機措施。

  2.2.8 對電動閘閥的限位開關、手動與電動的聯鎖裝置,應每月檢查1次。

  2.2.9 各種閘閥井應保持無積水,寒冷季節應對外露管道、閘閥等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2.2.10操作人員在現場開、停設備時,應按操作規程進行,設備工況穩定后方可離開。

  2.2.11 新投入使用或停運后重新啟用的設施、設備,必須對構筑物、管道、閘閥、機械、電氣、自控等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設備應每月至少進行1次運轉。環境溫度低于0℃時,必須采取防凍措施。各種類型的刮泥機、刮砂機、刮渣機等設備,長時間停機后再開啟時,應先點動,后啟動。冬季有結冰時,應除冰后再啟動。

  2.2.13 各種設備維修前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和禁止合閘的標志牌,經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操作。

  2.2.14 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時,嚴禁擦拭設備運轉部位,沖洗水不得濺到電機帶電部位、潤滑部位及電纜頭等。

  2.2.15設備需要維修時,應在機體溫度降至常溫后,方可維修。

  2.2.16各類水池檢修放空或長期停用時,應根據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應對池內配套設備進行妥善處理。

  2.2.17凡設有鋼絲繩結構的裝置,應按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和定期維護保養;當出現繩端斷絲、繩股斷裂、扭結、壓扁等情況時,必須更換。

  2.2.18起重設備應設專人負責操作,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嚴禁有人。

  2.2.19設備電機外殼接地必須保證良好,確保安全。

  2.2.20 構筑物、建筑物的護欄及扶梯必須牢固可靠,設施護欄不得低于1.2m,在構筑物上必須懸掛警示牌,配備救生圈、安全繩等救生用品,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2.2.21 各崗位操作人員在崗期間應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2.2.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健全進出污泥消化處理區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報器、電話應完好暢通。

  2.2.23污泥消化處理區域內工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裝備;定期檢驗靜電消除裝置。

  2.2.24 污泥消化處理區域及除臭設施防護范圍內,嚴禁明火作業。

  2.2.25 對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深井、管道、構筑物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維修操作前,必須在現場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不得在超標的環境下操作。所有參與操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護裝置,直接操作者必須在可靠的監護下進行,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 6的有關規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場所,應進行強制通風,確保安全。

  2.2.27 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應急管理部門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并應按相關規定的要求定期檢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氣,應及時清除走道上的積水或冰雪,操作人員在構筑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

  2.2.29 雷雨天氣,操作人員在室外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雷電。

  2.2.30 對柵渣、浮渣、污泥等廢棄物的輸送系統應定期做維護保養,在室內設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統,應保持室內良好的通風條件。

  2.2.31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2.32污水處理廠生產和化驗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委托危廢處置的單位應具備國家相關資質。

  2.3 維護保養

  2.3.1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并做好記錄。

  2.3.2對廠內各種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

  2.3.3 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應按照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執行。

  2.3.4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處理跑、冒、滴、漏、堵等問題。

  2.3.5水處理構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應保持清潔完好。

  2.3.6 根據不同機電設備要求,應定期添加或更換潤滑劑,更換出的潤滑劑應按規定妥善處置。

  2.3.7對構筑物、建筑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攔、爬梯、管道、井蓋、蓋板、支架、走道橋、照明設備和防雷電設施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應保持其完好。

  2.3.8對各種設備連接件應經常檢查和緊固,并應定期更換易損件。

  2.3.9對各類機械設備進行檢修時,必須保證其同軸度、靜平衡或動平衡等技術要求。

  2.3.10對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及其設施應定期檢查和檢測,并應保證其性能完好。

  2.3.11對電纜橋架、控制柜(箱)應定期檢查并清潔,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應做好電纜溝雨水及地下滲水的排除工作。

  2.3.12對各類儀器、儀表的檢查和校驗,應定期進行。

  2.3.13各種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大、中、小修,應按要求進行,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告。

  2.3.14設施、設備維修前,應做好必要的檢查,并制定維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設施、設備修復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構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統等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方法及其周期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3.16 操作人員發現運行異常時,應做好相應處理并及時上報,同時做好記錄。

  2.3.17 地下、半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速閉閘、強排水泵、新風和除臭系統、消防排煙和報警系統等應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

  2.4 技術指標

  2.4.1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污泥應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設計文件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等的規定,進水水量應符合設計文件,污泥符合相關標準。

  2.4.2城鎮污水處理廠年處理水量應達到計劃指標的95%以上。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年處理水量應達到計劃指標的85%以上。

  2.4.3設施、設備、儀器、儀表的完好率均應達95%以上。

  2.4.4各類設備在運轉中噪聲均應小于85dB。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

  2.4.5各種化學藥劑、危險化學品及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備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及完善的規章制度。

  2.4.6廠界臭氣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中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規定。

  3 污水處理

  3.1 格 柵

  3.1.1格柵開機前,應檢查系統是否具備開機條件,經確認后方可啟動。

  3.1.2粉碎型格柵、超細格柵應連續運行。粗、細格柵宜間歇式運行。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選擇格柵自動或手動運行模式。

  3.1.3應及時清除柵條(鼓、耙)、格柵出渣口及機架上懸掛的雜物;應定期對柵條校正;當汛期及進水量增加時,應加強巡視,增加清污次數。

  3.1.4對柵渣應及時處理或處置。

  3.1.5格柵運行中應定時巡檢,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3.1.6對傳動機構應定期檢查,并應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3.1.7對粉碎型格柵刀片組的磨損和松緊度應定期檢查,并及時調整或更換。

  3.1.8長期停止運行的格柵,應關閉前、后閘門,排空渠道內污水,并做好設備的清潔保養工作。

  3.1.9檢修格柵或人工清撈柵渣時,應切斷電源,并在有效監護下進行;當需要下井作業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2.2.25條的規定外,還應進行臨時性強制性通風。

  3.1.10格柵間的除臭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有關規定。

  3.1.11開啟格柵機的臺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污水的過柵流速宜為(0.6~1.0) m/s。

  3.1.12污水通過格柵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0.3m。

  3.1.13間歇運行的格柵應及時調整運行周期,提高格柵的截留效率和截留量。

  3.1.14內進流、轉鼓等格柵沖洗水系統應保證沖洗水量、壓力,及時維護沖洗水系統,冬季應做好防凍措施。

  3.2 進水泵房

  3.2.1水泵開啟臺數及變頻的調節應根據進水量的變化和工藝運行情況進行調節。

  3.2.2當多臺水泵由同一臺變壓器供電時,不得同時啟動,應逐臺間隔啟動。

  3.2.3 當泵房突然斷電或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時,在崗員工應立刻報警,并啟動應急預案。

  3.2.4水泵在運行中,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觀察各種儀表顯示是否正常、穩定;

  2軸承溫升不得超過環境溫度35℃或設定的溫度;

  3應檢查水泵填料壓蓋處是否發熱,滴水是否正常,否則應及時更換填料;

  4水泵機組不得有異常的噪聲或振動。

  3.2.5水泵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機:

  1 水泵發生斷軸故障;

  2 電機發生嚴重故障;

  3突然發生異常聲響或振動;

  4 軸承溫升過高;

  5 電壓表、電流表、流量計的顯示值過低或過高;

  6進(出)水管道、閘閥發生大量漏水。

  3.2.6潛水泵運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觀察和記錄潛水泵運行狀態控制器的信息,并應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2 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潛水泵油室的油料、接線端子和機械密封件,操作時嚴禁損傷密封件端面和軸;

  3 起吊和吊放潛水泵時,嚴禁直接牽提泵的電纜;

  4應巡視檢查導架固定、運行噪聲和振動情況。

  3.2.7對泵房的集水池應每年至少清淤一次,應檢修集水池液位計及其變送裝置。

  3.2.8 應及時清除葉輪、閘閥、管道的堵塞物,人工作業時應符合本標準第2.2.25條的規定。

  3.2.9應定時觀察集水池的水位變化,集水池的水位宜設定在最高和最低水位范圍內。

  3.2.10泵房除臭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規定。

  3.3 沉砂池

  3.3.1沉砂池應根據池組的投運與水量變化情況,調節進水閘門的開啟度。

  3.3.2沉砂池的排砂時間和排砂頻率應根據沉砂池類別、污水中含砂量及含砂量變化情況設定,沉砂池底無明顯積砂。

  3.3.3曝氣沉砂池的空氣量宜根據進水量的變化進行調節。

  3.3.4沉砂量應有記錄統計,并定期對沉砂顆粒進行有機物含量分析。

  3.3.5當采用機械除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砂機械應每日至少運行一次;操作人員應進行有效巡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2 應每日檢查吸砂機的液壓站油位,并應每月檢查除砂機的限位裝置;

  3 吸砂機在運行時,同時在橋架上的人數不得超過允許的重量荷載。

  3.3.6對沉砂池排出的砂粒和清撈出的浮渣應及時處理或處置。

  3.3.7對沉砂池應定期進行清池,并對設備設施進行檢修。

  3.3.8對沉砂池上的電氣設備,應做好防潮濕、抗腐蝕處理。

  3.3.9 旋流沉砂池攪拌器應保持連續運轉,并合理設置攪拌器葉片的角度、轉速、浸沒深度。當攪拌器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向該池進水。

  3.3.10采用氣提式排砂的沉砂池,應定期檢查儲氣罐安全閥、鼓風機過濾芯及氣提泵管、電磁閥,嚴禁出現失靈、飽和及堵塞的問題。

  3.3.11沉砂池除臭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規定。

  3.3.12各類沉砂池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照表3.3.12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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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3沉砂顆粒中的有機物含量宜小于30%。

  3.3.14水平螺旋除砂機械宜在無板結狀態下間歇自動運行,應每日檢視驅動電機運行狀態和控制面板的轉速及電流數據。

  3.3.15應定期檢查砂水分離器螺旋、襯板的磨損情況及減速機的運行狀態,必要時進行維修更換;具有洗砂功能的砂水分離器應調節其沖洗水量,檢查布水裝置、攪拌器、排砂螺桿、沖洗水電磁閥和放空閥等情況。

  3.3.16 宜核查沉砂池排砂粒徑分布情況。排砂粒徑小于1mm的砂粒質量占比宜大于20%。

  3.4 初沉池

  3.4.1初沉池進水量的調節應根據池組設置、進水量的變化進行,使各池配水均勻。

  3.4.2對沉淀池的沉淀效果,應定期觀察,宜采用精確排泥控制系統,并根據污泥界面高度、排出污泥量及含水率等確定排泥的頻率和時間。

  3.4.3沉淀池堰口應保持出水均勻,并不得有污泥溢出。

  3.4.4對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況,應經常檢查,排出的浮渣應及時處理或處置。

  3.4.5共用配水井(槽、渠)和集泥井(槽、渠)的初沉池,且采用靜壓排泥的,應平均分配水量,并應按相應的排泥時間和頻率排泥。

  3.4.6刮泥機運行時,同時在橋架上的人數,不得超過允許的重量荷載。

  3.4.7應經常檢查刮泥機的電機、行走裝置、浮渣刮板、刮泥板等易磨損件,發現損壞應及時更換。當采用非金屬鏈條刮泥機時,應定期對鏈條的松緊度進行檢查調整。

  3.4.8根據運行情況應定期對斜板(管)和池體進行沖刷,對斜板(管)及附屬設備進行檢修。

  3.4.9初沉池宜每年排空1次,清理配水渠、管道和池體底部積泥并檢修刮泥機及水下部件等。

  3.4.10初沉池刮泥機長時間待修或停用時,應將池內污泥放空。

  3.4.11初沉池除臭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規定。

  3.4.12初沉池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照表3.4.12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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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3 當進水濃度符合設計進水指標時,出水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和懸浮物(SS)的去除率應分別大于25%、30%和40%。

  3.4.14當初沉池出水BOD5/TN值小于3時,可適當提高初沉池表面負荷、縮短停留時間,并根據生物反應池脫氮效果可超越初沉池。

  3.5初沉污泥泵房

  3.5.1初沉污泥泵房的運行管理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第3.2節和第3.8節的有關規定。

  3.5.2污泥泵的運行臺數和排泥時間應根據運行工況確定。

  3.5.3在半地下式或地下式污泥泵房檢查維修時,應保證工作間內良好的通風換氣,并應符合本標準第2.2.25條的有關規定。

  3.6 生物反應池

  3.6.1調節生物反應池各池進水量,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按池組設置數量及運行方式確定,使各池配水均勻;對于多點進水的生物反應池,應合理分配進水量。

  3.6.2 污泥負荷、泥齡或污泥濃度可通過剩余污泥排放量進行調整。

  3.6.3 根據不同工藝的要求,應對溶解氧和氧化還原電位等參數進行控制。好氧池溶解氧濃度宜為(1~3)mg/L,缺氧池溶解氧濃度宜小于0.5mg/L,氧化還原電位值宜控制在(-150~-50)mV,厭氧池溶解氧濃度宜小于0.2mg/L,氧化還原電位值宜不高于-250mV,硝酸鹽氮宜小于1.5 mg/L。

  3.6.4生物反應池內的營養物質應保持平衡。

  3.6.5運行管理人員應掌握生物反應池配水量、pH、溶解氧(DO)、氧化還原電位(ORP)、污泥濃度(MLSS)、揮發性污泥濃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指數(SVI)、水溫、回流比、回流污泥濃度等工藝控制指標,每天進行SV檢測,觀察活性污泥顏色、狀態、氣味及上清液透明度等,并進行生物鏡檢觀測活性污泥的生物相,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3.6.6當發現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狀況時,應分析原因,并應針對具體情況調整系統運行工況,應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統恢復正常。

  3.6.7當生物反應池水溫較低時,應采取適當延長曝氣時間、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污水的處理效果。

  3.6.8根據出水水質的要求及不同運行工況的變化,應對不同工藝流程生物反應池的回流比進行調整與控制。

  3.6.9當生物池中出現泡沫、浮泥等異常現象時,應根據感觀指標和理化指標進行分析,并應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

  3.6.10操作人員應經常排放曝氣系統空氣管路中的存水,并應及時關閉放水閥。

  3.6.11對生物反應池曝氣裝置和水下推流(攪拌)器的運行和固定情況應經常觀察,發現問題,必須及時修復。

  3.6.12 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藝時,應合理調整和控制運行周期,并應按照設備要求定期對潷水器進行檢查、清潔和維護,對虹吸式潷水器還應進行漏氣檢查。

  3.6.13對曝氣生物濾池,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周期反沖洗并控制氣、水反沖洗強度。

  3.6.14對金屬材質的空氣管、擋墻、法蘭接口或絲網,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腐蝕或磨損,應及時處理。

  3.6.15 較長時間不用的曝氣器,應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太陽曝曬。

  3.6.16對生物反應池上的浮渣、附著物以及溢到走道上的泡沫和浮渣,應及時清除,并應采取防滑措施。

  3.6.17采用除磷脫氮工藝時,應根據水質要求及工況變化及時調整溶解氧濃度、碳氮比及污泥回流比等。

  3.6.18采用化學除磷工藝進行除磷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11節中的有關規定。

  3.6.19生物反應池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可按照表3.6.19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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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0 生物膜法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可按照表3.6.20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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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1采用外加碳源進行脫氮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13節中的有關規定。

  3.7 二沉池

  3.7.1調節各池進水量,應根據池組設置、進水量變化,保證各池配水均勻。

  3.7.2二沉池污泥排放量可根據生物反應池的水溫、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污泥濃度、污泥回流比、泥齡及二沉池污泥界面高度確定。

  3.7.3對出水堰口,應經常觀察,保持出水均勻;堰板與池壁之間應密合、不漏水。

  3.7.4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刮吸泥機以及排泥閘閥,應保證吸泥管、排泥管路暢通,并應保證各池均衡運行。

  3.7.5對二沉池的配水渠、吸泥管、積泥槽,應定期清除槽內雜物并做好維護。

  3.7.6池內污水宜每年排空1次,并進行池底清理以及刮吸泥機水下部件的檢查、維護。

  3.7.7當二沉池出水出現浮泥等異常情況時,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3.7.8二沉池停運10d以上時,應將池內積泥排空,并對刮吸泥機采取防變形措施。非金屬鏈條式刮泥機應定期旋轉180°(1/2循環)。

  3.7.9刮吸泥機在運行時,同時在橋架上的人數,不得超過允許的重量荷載。

  3.7.10 二沉池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可按表3.7.10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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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1非金屬鏈條刮泥機應定期檢查鏈條松緊度、齒輪磨損等情況。

  3.8 回流污泥泵房

  3.8.1回流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的進水量、污泥濃度及二沉池的運行情況調節,確定回流污泥泵開啟數量和頻率。

  3.8.2對泵房集泥池內雜物應及時清撈。

  3.8.3對回流泵的泵體、葉輪、葉片、電纜、油質、密封應定期檢查,應按時巡視水泵控制柜保護器的運行狀態。

  3.8.4寒冷季節,啟動泵時,應檢查其泥池內是否結冰。

  3.8.5各類回流污泥泵的運行保養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及第3.2節的有關規定。

  3.9 剩余污泥泵房

  3.9.1系統中的剩余污泥應及時排除。

  3.9.2運行管理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第3.2節、3.5節、3.8節的有關規定。

  3.10 供氣系統

  3.10.1 調節鼓風機的供氣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的需氧量確定。

  3.10.2當鼓風機及水(油)冷卻系統因突然斷電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3.10.3鼓風機葉輪嚴禁倒轉,空氣懸浮鼓風機嚴禁無背壓啟動。

  3.10.4鼓風機房應保證良好的通風。正常運行時,出風管壓力不應超過設計壓力值。停止運行后,應關閉進、出氣閘閥或調節閥。長期停用的水冷卻鼓風機,應將水冷卻系統的存水放空。

  3.10.5鼓風機在運行中,應定時巡查風機及電機的油溫、油壓、風量、風壓、外界溫度、電流、電壓等參數,并填寫記錄報表。當遇到異常情況不能排除時,應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

  3.10.6對鼓風機的進風廊道、空氣過濾、油過濾裝置及磁懸浮、空氣懸浮鼓風機的進風過濾網,應根據壓差變化情況適時清潔;并應按設備運行要求進行檢修或更換部件。

  3.10.7對備用的鼓風機轉子與電機的聯軸器,應定期手動旋轉1次,并更換原停置角度。

  3.10.8對鼓風系統消聲器消聲材料及導葉的調節裝置,應定期檢查,當發生腐蝕、老化、脫落現象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10.9使用微孔曝氣裝置時,應進行空氣過濾,并應對微孔曝氣器、單孔膜曝氣器進行定期清洗。

  3.10.10對橫軸表曝機兩側的軸承,應定期補充潤滑劑,并應檢查減速機的油位和減速機通氣帽是否暢通。

  3.10.11長期停止運行的橫軸曝氣機,必須切斷電源,減速機加滿潤滑油,應定期調整水平軸的靜置方位并固定。

  3.10.12調整表面曝氣設備的浸沒深度和轉速,應根據運行工況確定,并應保證最佳充氧能力和推流效果。

  3.10.13正常運行的鼓風機嚴禁完全關閉出風閥,不得超負荷運行。

  3.10.14對以沼氣為動力的鼓風機,應嚴格按照開停機程序進行,每班應加強巡查,并應檢查氣壓、沼氣管道和閘閥,發現漏氣應及時處理。

  3.10.15鼓風機運行中嚴禁觸摸空氣管路。維修空氣管路時,應在散熱降溫后進行。

  3.10.16調節出風管閘閥時,應避免發生湍振。

  3.10.17按照運行維護周期,應在卸壓的情況下對安全閥進行各項功能的檢查。

  3.10.18在機器間巡視或工作時,應與聯軸器等運轉部件保持安全距離。

  3.10.19進入鼓風機房時,應佩戴安全防護耳罩等。

  3.10.20應定期對磁懸浮、空氣懸浮鼓風機控制柜的變頻器、電抗器、濾波器、整流器及UPS電源等元器件進行檢測,并保證完好。

  3.11化學除磷

  3.11.1選擇合適的除磷化學藥劑、投加量和藥劑投加點,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可采用一點或多點投加方式。

  3.11.2 化學藥劑的儲存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11.3 化學藥劑投加后,應保證與污水充分混合,并應達到設計規定的反應時間和攪拌速度。

  3.11.4根據進、出水總磷濃度變化,及時調整藥劑投加量。

  3.11.5對干式投料倉及附屬投料設備,應每班檢查1次,保證藥劑不在料倉內板結。

  3.11.6對濕式投料罐及附屬投料設備的密閉情況,應每班檢查1次。

  3.11.7藥劑投加管道應保持通暢。

  3.11.8對藥劑投加系統的流量、液位、壓力,應每2h巡視檢查1次。

  3.11.9采用水稀釋的溶藥系統,應每2h檢查1次供水的壓力和流量。

  3.11.10更換不同類型藥劑時,應清空藥劑投加系統,避免化學反應。

  3.12 消毒

  3.12.1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鹽酸的采購和存放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固體氯酸鈉應單獨存放,且與設備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庫房應通風陰涼;

  3在搬運和配制氯酸鈉過程中,嚴禁用金屬器件錘擊或摔擊,嚴禁明火;

  4 操作人員應戴防護手套和眼鏡。

  3.12.2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12.1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水量及對水質的要求確定加藥量;

  2應定期清洗二氧化氯原料罐口閘閥中的過濾網;

  3開機前應檢查防爆口是否堵塞,并應確保防爆口處于開啟狀態;

  4開機前應檢查水浴補水閥是否開啟,并應確認水浴箱中的水量是否充足;

  5停機時加藥泵停止工作后,設備應再運行30min以后,方可關閉進水;

  6停機時,應關閉加熱器電源。

  3.12.3 采用次氯酸鈉消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水量、藥劑的實測濃度及對水質的要求確定加藥量;

  2應每月清洗1次次氯酸鈉發生器電極;

  3應將藥劑貯存在陰暗干燥處和通風良好的清潔室內;

  4次氯酸鈉溶液應避光存放,儲存時間不宜超過7d。

  3.12.4 采用液氯消毒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每周檢查1次報警器及漏氯吸收裝置與漏氯檢測儀表的有效聯動功能,并應每周啟動1次手動裝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 氯庫應設置漏氯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用具。

  3.12.5采用液氯消毒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12.4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氯量應根據水質、水量、水溫和pH值等具體情況確定;

  2 應每月檢查并維護漏氯檢測儀1次,每周對空氣式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檢查1次;

  3漏氯吸收裝置藥液宜每6個月更換1次,并定期檢測吸收液濃度;

  4 加氯時應按加氯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停泵前應關閉出氯總閘閥;

  5 加氯間的排風系統,在加氯機工作前應通風(5~10)min;

  6 應制定液氯泄漏緊急處理預案和程序;

  7加氯設施較長時間停置,應將氯瓶妥善處置;重新啟用時,應按加氯間投產運行的檢查和驗收方案重新做好準備工作;

  8開、關氯瓶閘閥時,應使用專用扳手,用力均勻,嚴禁錘擊,同時應進行檢漏;

  9 氯瓶的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的規定;

  10 采用液氯消毒時,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可按表3.12.5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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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6采用紫外線消毒,消毒水渠無水或水量達不到設備運行水位時,嚴禁開啟設備。

  3.12.7采用紫外線消毒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12.6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論是否具備自動清洗機構,都必須根據污水水質和現場污水實際處理情況定期對玻璃套管進行人工清洗;

  2 應定期更換紫外燈、玻璃套管、玻璃套管清洗圈及光強傳感器;

  3應定期清除溢流堰前的渠內淤泥;

  4應滿足溢流堰前有效水位,保證紫外燈管的淹沒深度;

  5在紫外線消毒工藝系統上工作或參觀的人員必須做好防護;非工作人員嚴禁在消毒工作區內停留;

  6 設備燈源模塊和控制柜必須嚴格接地,避免發生觸電事故;

  7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時,應戴橡膠手套和防護眼鏡;

  8應定期檢測污水的透射率,其透射率應大于30 %。

  3.12.8 采用臭氧消毒時,應定期校準臭氧發生間內的臭氧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當發生臭氧泄露事故時,應立即打開門窗并啟動排風扇。

  3.12.9 采用臭氧消毒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12.8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臭氧發生器的開啟和關閉應滯后于臭氧系統的其他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系統的啟動和停機順序進行操作;

  2應根據溫度、濕度的高低,增減空氣壓縮機的排污次數;

  3空氣壓縮機必須設有安全閥,應保證其在規定的壓力范圍內工作,當系統中的壓力超過設定壓力時,應檢查超壓原因并排除故障;

  4水冷式空氣壓縮機應根據溫度調節冷卻水量,循環冷卻水進水溫度宜控制在(20~32)℃,出水溫度不應超過38℃;

  5干燥機的運行在滿足用氣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再生氣消耗量;

  6冬季或臭氧發生器長時間不工作,應將設備系統內的水排凈;

  7采用尾氣破壞器進行尾氣處理時,應檢查催化劑使用效果,及時更換催化劑;

  8應每月對空氣壓縮機、干燥機、預冷機、臭氧發生器等進行維護保養;

  9每年應至少對臭氧接觸及尾氣吸收設施進行清刷1次,油漆鐵件1次;

  10不同種類的臭氧發生器,其臭氧產量與電耗的關系應符合設計要求,生產每千克臭氧的電耗參數可按表3.12.9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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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臭氧系統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投加量一般為(5~8 )mg/L;

  12應定期檢查液氧儲罐壓力、蒸發器結冰情況,液氧儲存區域內嚴禁動火操作。

  3.13 碳源投加

  3.13.1應優先利用進水碳源,堅持先內碳源后外碳源的原則。

  3.13.2根據水質、水量、工藝設計及運行情況,選擇合適的碳源,確定投加點位,可采用一點或多點投加方式。

  3.13.3根據水質、水量及工藝運行情況確定投加量。并根據生物反應池投加段或反硝化濾池前后的硝態氮值以及出水總氮情況,及時調整投加量,宜采用變頻自動投加。

  3.13.4應及時養護維修攪拌器、推進器等混合設備,保證碳源與生物反應池混合液充分混合。

  3.13.5碳源的儲存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3.13.6采用變頻泵自動投加碳源時,應定時巡視投配系統的投加泵、管道、過濾器、閥門、計量與控制儀表等。

  3.13.7應定期清理和維護溶解池、投配池和管道過濾器等,避免堵塞、結晶。

  3.14 磁混凝沉淀池

  3.14.1混凝和助凝劑種類選擇和投加量,按照本標準3.11節化學除磷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14.2 磁粉的選擇應根據進水水質、設備性能等參數,充分考量含鐵量、粒徑和純凈度。

  3.14.3 應及時調整控制攪拌轉速使磁粉懸浮、礬花持續增大。

  3.14.4應合理控制剩余污泥排放量,充分回收并返回磁粉。

  3.14.5 磁粉濃度宜控制在(5000~10000)mg/L,當沉淀池出水渾濁或礬花顏色變淺時應及時檢查磁粉濃度。

  3.14.6系統的磁粉補充量應控制在(2~4)mg/L,當磁粉損耗量大于總量的0.5%時,應及時排查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3.14.7 應按時巡視檢查系統進水水質、混合反應區攪拌器轉速、沉淀區分離情況、磁粉投加及分離設備狀態、出水堰狀態,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14.8 系統停止運行時,應先停進水和加藥,其它設備應繼續運行,直到磁鼓表面無磁粉后再停機。

  3.15 高效沉淀池

  3.15.1混凝和助凝劑種類選擇、投加量和混合反應工藝參數,按照本標準3.11節化學除磷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15.2 應控制處理系列之間的配水水量平穩均衡。

  3.15.3 應根據沉淀池的泥位和污泥濃度合理控制污泥排放量。

  3.15.4 藥劑儲存和運行巡視應按照本標準第3.11節化學除磷的相關要求執行。

  3.15.5 斜管、斜板沉淀池排空后進水時,應降低上升流速防止斜管、斜板浮起。

  3.15.6 夏季藻類繁殖旺盛時,宜采取避光措施減少藻類滋生,當藻類較多時應采用投氯或其它有效除藻措施。

  3.15.7 應定期對斜管、斜板表面及內部沉積的絮體泥渣進行沖洗。

  3.15.8 機械和電氣設備運行、安全和維護工作應按照本標準第2章的相關要求執行。

  3.15.9 沉淀池應每年放空檢修1次。

  3.16 氣浮池

  3.16.1 設備運行巡視和溶氣罐壓力等參數,按照本標準5.2.2條氣浮濃縮池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16.2 應根據進水水質、水溫情況調整溶氣水回流比、氣浮區停留時間、溶氣罐液位等參數,調整范圍可按表3.16.2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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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3 應根據進、出水懸浮物的指標調整加藥量。

  3.16.4 應調整刮渣機的運轉速度及時清除浮渣,并定期排除氣浮池底部污泥。

  3.16.5 溶氣罐應定期放空并清洗罐體和內部填料。

  3.16.6 應按時巡視檢查溶氣釋放器運行狀態、氣浮區效果、空壓機壓力、回流泵流量、溶氣罐液位、刮渣效果等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16.7 氣浮設備停機后,溶氣裝置應繼續運行10min后關閉。

  3.16.8機械及電子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的有關規定。

  3.17 深床濾池

  3.17.1 應根據濾池池組的設計和運行方式調整濾池進水量,使各濾池配水均勻。

  3.17.2濾池啟動前應檢查配套的風機、水泵、閥門、管道、自控系統、濾池液位、反沖洗廢液池液位、反沖洗水源供應等是否正常。

  3.17.3 新裝濾料或補充濾料的濾池,應進行清洗處理后方可運行。

  3.17.4進水堰與濾池水位的液位差宜在0.2m以內。

  3.17.5 應根據進出水水質、濾池液位和運行時間綜合確定反沖洗周期、沖洗時間及沖洗強度應根據濾池運行情況進行調整,濾池沖洗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沖洗前應檢查排水管道、氣洗管道、水洗管道是否暢通,控制閥門是否能正常啟閉;沖洗時重點監控濾池液位、水流方向是否符合運行要求,確保沖洗運行正常;

  2 進行氣水沖洗時,清洗氣壓應恒定不得超壓,加強排氣步序并監控沖洗水流量;

  3 應加強反沖洗廢水池的管理,確保排泥泵、攪拌器的正常運行和反沖洗廢水池的有效液位。

  3.17.6啟用反硝化功能需考慮掛膜時間和水溫條件。應根據進、出水硝態氮數值確定碳源投加量和運行程序,保證濾池進水中的營養物質滿足反硝化的運行需要。

  3.17.7應根據濾池出水TN、CODCr和SS的監測結果,合理調整碳源投加量。

  3.17.8應根據濾池進水水質、出水濁度及濾池液位,調節控制反沖洗頻次。

  3.17.9每半年檢查1次過濾介質的損耗或損壞情況,及時補充或更換。

  3.17.10定期清理濾池表面排水槽、濾板及鋼件等部位的浮渣、藻類及微生物,保持清潔。

  3.17.11 應定期檢查維護濾池閥門、自動控制系統。

  3.17.12應定期對濾池濾板以下出水廊道進行檢查,檢查工作應符合有限空間作業相關規范。

  3.17.13 北方地區冬季應做好氣動控制管道的防凍保溫措施,避免發生冰堵。

  3.17.14深床濾池長期停用時,應保持滿水浸沒狀態,宜間隔30d反洗1次,防止濾料板結。

  3.17.15深床濾池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照表3.17.15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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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活性砂濾池

  3.18.1 活性砂濾池的運行應按照本標準3.17節和4.1.2條中的進出水要求、巡視檢查內容和設備設施維修維護相關規定執行。

  3.18.2應定期檢查進出水水量、進水口濁度指標、濾砂下沉速度、洗砂廢水產生量等工藝參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并適時調整進水閘門,確保濾池的均勻配水、出水。

  3.18.3啟用反硝化功能應控制池內溶解氧在0.5mg/L以下,并調整提砂泵的氣壓和氣量。應根據進水水量、進出水TN和NO3-N指標調整碳源投加量。

  3.18.4 定期檢查空壓機壓力、管道及儲罐積水、油水分離器、氣動控制箱壓力、減壓閥壓力、提砂泵工作情況等參數,氣動控制箱壓力應大于500KPa,減壓閥后宜控制在(250~400)KPa。

  3.18.5 運行過程中砂層錐形頂端距離洗砂器的下邊緣應控制在100mm以下,若可見水平板應及時補充濾砂。

  3.18.6 宜每年進行1次倒砂清空工作。

  3.18.7當濾池停運(2~7)d時,使用清水清洗濾砂。

  3.18.8 活性砂濾池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照表3.18.8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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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臭氧氧化及臭氧催化氧化

  3.19.1 臭氧發生設備的運行操作及安全應按照本標準3.12.8條、3.12.9條臭氧消毒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19.2 當本工藝段進水CODCr指標達到出水標準90%時,啟用臭氧氧化或催化氧化裝置。

  3.19.3 采用催化氧化時,臭氧投加量與進水CODCr指標比例不宜超過1.5:1,如超過應檢查臭氧催化反應器的工作狀態。

  3.20 人工濕地

  3.20.1 應根據進出水水質控制濕地預處理、水量、水位及水位差、溶解氧等參數;當進水水質出現波動,必要時應停止系統運行,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3.20.2 當出現暴雨、洪水等進水超負荷情況時,應調整旁路水量,避免濕地長時間淹沒。

  3.20.3 北方地區的濕地床體應采用植物收割物、地膜或冰雪進行覆蓋保溫,淺中層溫度穩定控制在(7~12)℃,深層溫度控制在(11~13)℃。

  3.20.4 可采用分塊間歇進水和降低濕地運行水位的方式控制堵塞,夏季低水位時間為(5~7)d,冬季為(10~15)d。

  3.20.5濕地發生堵塞雍水時,可翻松濕地表面(100~150)mm填料并清除表面板結填料的方式進行維護。

  3.20.6應控制濕地周邊蚊蠅并及時消殺,宜采用引入捕食動物、及時收割倒伏植物等生態方法,并在蚊蠅產卵季節控制水深。

  3.20.7應控制濕地水域的藍藻、水棉和福壽螺繁殖,應優先采用凈水稀釋、人工打撈、投放濾食性魚類等生態方式。

  3.20.8應預防和及時處理水生植物的病蟲害,及時清除惡性雜草和補植死亡缺株。

  3.20.9適時修剪和收割(如秋末初冬)濕地植物,保證人工濕地的良性循環。

  3.20.10應根據堵塞情況更換補水管周邊填料,水平潛流濕地更換周期約為(3~5)年,垂直潛流濕地更換周期約為(10~12)年,更換時宜采用人工或滿載小于1000千克的機械進行。

  3.20.11設施內部開挖或檢查操作應嚴格執行密閉空間作業制度,構筑物敞口處應配備救生圈。

  3.20.12秋季人工濕地收割植物應妥善處置,以免引起火災。

  3.20.13 防止濕地管理范圍內亂墾濫挖、亂砍濫伐、偷獵濫捕、隨意排污及非法放生等破壞濕地行為發生。

  3.20.14 濕地初次運行應清理構筑物、管道閥門,控制水位確保植物成活率,適當投入微生物助劑盡快建立微生物系統。

  3.20.15應每月檢查管道、閥門、水泵、風機、電機等設備;應每季度檢查蓋板、護欄、爬梯、支架等金屬構件,并進行防腐和油漆;檢查閥門井、集水井、池體等構筑物,并按照本標準3.2節的相關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3.20.16 格柵的運行維護應符合本標準3.1節中的相關規定。

  3.20.17 在線儀表的運行維護應符合本標準8.2節中的相關規定。

  3.20.18嚴格執行進水處理、出水檢測制度和標準,保證出水水質。

  3.20.19每日檢測并記錄濕地水體情況包括表觀、水質和水位變化。

  3.20.20每日觀察并記錄濕地生境情況,包括植被、物候變化、鳥類種類、種群數量及棲息活動情況和棲息環境。

  3.20.21每日檢測人工濕地進、出水的pH、溫度、DO、NH3-N、NO3-N、TN和TP等水質指標。

  4 深度處理

  4.1 傳統工藝

  4.1.1 混合反應池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設計要求和運行工況,控制流速、水位、停留時間等;

  2采用機械攪拌的混合反應池,應根據實際運行狀況設定攪拌梯度;

  3藥液與水的接觸混合應快速、均勻;

  4應定期排除混合反應池、配水池內的積泥;

  5混合反應設施、設備應每年檢修1次,并應做好防腐處理,及時維修更換損壞部件。

  4.1.2濾池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水頭損失或過濾時間進行反沖洗;

  2沖洗前應檢查排水槽、排水管道是否暢通;

  3進行氣水沖洗時,氣壓必須恒定,嚴禁超壓;

  4水力沖洗強度應為(8~17)[L/(m2·s)],沖洗時濾料膨脹率應在(40~50)%;

  5進水濁度宜控制在10NTU以下,濾后水濁度不得大于5 NTU;

  6應定期對濾層做抽樣檢查,含泥量大于3%時應進行濾料清洗或更換;

  7 新裝濾料的濾池,應進行清洗處理后方可運行;

  8長期停用的濾池,應使池中水位保持在排水槽之上;

  9淺層高效濾池反沖洗后排空時間超過4.5min,應進行化學清洗;

  10采用濾布濾池或纖維轉盤時應做好防凍措施,采用纖維束濾池,應定期檢查濾料密度調節裝置連接部位的緊固件是否有松動;

  11淺層高效濾池長期停用時,宜用清水沖洗干凈后放空;其它濾池長期停用時,應保持滿水浸沒狀態,宜間隔30d反洗1次,防止濾料板結;

  12各類濾池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照表4.1.2中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4.1.3清水池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運行水位的上限和下限,嚴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運行;

  2池頂嚴禁堆放有可能污染水質的物品或雜物;當池頂種植植物時,嚴禁施用各種肥料、藥物;

  3應至少每2年排空清刷1次池體;

  4應采取有效的防止雨、污水倒流和滲透到池內的措施;

  5應設置清水池水質檢測點,每日檢測化驗不得少于1次;當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6應每年檢查儀表孔、通氣孔、人孔等處的防護措施是否良好,并應對清水池內外的金屬構件做防腐處理。

  4.1.4送水泵房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網調度指令合理開啟送水泵臺數,并確保管網水量、水壓滿足用戶需求;

  2當出現瞬時供水流量或壓力的波動時,工作人員應及時與管網調度人員聯系,不得擅自進行開關泵、升降壓等影響供水安全性的操作;

  3水泵的日常保養和安全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和第3.2節的有關規定;

  4用戶端水質、水量、水壓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及供水合同要求。

  4.2 膜處理工藝

  4.2.1預過濾系統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微濾、超濾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粗過濾器是否處于自動狀態;

  2系統開機前,應同時打開進水閥和出水閥,然后關閉旁通閥轉為過濾器供水,并應打開過濾器上的排氣閥,排除罐內空氣后,關閉排氣閥;

  3當需要切換啟動備用水泵時,應使過濾器處于手動自清洗運行狀態;

  4應每日檢查進、出口壓力表,檢查自清洗是否徹底。當清洗不徹底時,應延長自清洗時間或手動自清洗時間;

  5應經常觀察濁水腔和清水腔壓力表,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6應每月定期排污1次;

  7應每6個月拆卸清洗1次過濾柱;

  8壓差控制器的差壓設定范圍應為(20~160)KPa,切換差設定范圍應為(35~150)KPa;

  9采用超細格柵時應按照本標準3.1節相關規定執行;

  10 反滲透保安過濾器應根據壓差或定期更換濾芯。

  4.2.2微濾、超濾系統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微濾、超濾系統啟動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粗過濾器應處于自動狀態;

  2)應確認空氣壓縮系統處于正常狀態;

  3)系統進水泵應處于自動狀態;

  4)應確認水源供應正常。

  2應定時巡查過濾單元,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3應定時排放壓縮空氣儲罐內的冷凝水;

  4當單元的過濾阻力值超出規定值時,應及時進行化學清洗;

  5系統需要停機時,應在正常濾水狀態下進行;

  6停機時間超過5d,應將膜系統浸泡在專用藥劑中保存;

  7微濾、超濾膜系統每3個月必須進行1次滲漏測試,膜元件出現問題,應及時隔離或修補;

  8微濾、超濾膜系統在化學清洗時不得將單元內水排空;設備維修時必須將單元內水排空;

  9微濾、超濾膜系統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4.2.2-1的參數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10微濾、超濾系統宜采用酸堿聯合清洗;

  11微濾、超濾處理工藝的產水率應控制在(85~95)%的范圍內;

  12微濾、超濾處理工藝出水水質指標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4.2.2-2中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4.2.3反滲透系統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進水水質定期校核阻垢劑及還原劑的投加濃度;

  2設備停機超過24h,應將膜廠商指定的專用藥液注入膜壓力容器內將膜浸潤;

  3應巡查反滲透系統管道及膜壓力容器,發現漏水應及時處理;

  4根據系統的污染情況,應定期進行化學清洗(酸洗、堿洗),清洗周期應根據單元的操作環境和污染程度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化學清洗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在操作和處理化學藥品時必須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2)進行化學清洗時,應保證設備處于停止狀態;

  3)清洗后,應重新安裝拆卸的管道,并應確認其牢固性;

  4)系統啟動前,應用反滲透進水罐的儲水將系統中的空氣排出;

  5)化學清洗應保持清洗水溫在(30~35)℃;

  6)酸洗藥液的pH值范圍宜在1.0~2.8,堿洗藥液的pH值范圍宜在10.5~12.5,并根據清洗前膜污染情況和膜組件品牌型號確定;

  5化學清洗前后應記錄系統運行時的參數,包括濾液流量、進水流量、反滲透進水壓力、各段濃水壓力、進水電導率、濾液電導率等;

  6 膜處理工藝出水水質指標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4.2.3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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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化學清洗間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運行時,車間內溫度應保持5℃以上,并應避免堿液結晶堵塞管道;

  2化學藥品的儲存和放置應按其特性及使用要求定位擺放整齊,并應有明顯標志;

  3用于化學清洗的酸、堿泵,應按設備使用要求定期檢查并添加潤滑油;

  4化學藥品儲罐應定期進行徹底清洗;

  5操作人員在化學清洗間操作時,應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6必須保證化學清洗間的通風良好;

  7化學清洗配藥罐清洗液位應控制在(30~70)%。

  5 污泥處理與處置

  5.1 穩定均質池

  5.1.1穩定均質池應每2h巡視1次,觀察池內混合液液位及攪拌器、污泥泵等設備運行狀況。

  5.1.2 對穩定均質池的污泥含固率應每日檢測1次,其含固率宜為(2~3)%。

  5.1.3對穩定均質池內的雜物應及時清除。

  5.1.4當穩定均質池停運1周時,應將污泥排空。

  5.1.5 對穩定均質池內攪拌器等配套設備應定期檢修。

  5.1.6 當穩定均質池需要養護或檢修時,應按本標準第2.2.25條執行。

  5.2 濃縮池

  5.2.1重力濃縮池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刮泥機宜連續運行;

  2 宜采用連續排泥方式,并應根據出泥濃度和污泥界面高度控制濃縮池排泥量;

  3 濃縮池除臭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有關規定;

  4刮泥機停運時間不得超過1周,超過規定時間,應將污泥排空,同時不得超負荷運行;

  5應及時清除浮渣、刮泥機上的雜物及集水槽中的淤泥;

  6 當上清液需進行化學除磷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11節的有關規定;

  7機械、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的有關規定。

  5.2.2 氣浮濃縮池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浮濃縮池及溶氣水系統應24h連續運行;

  2 氣浮濃縮池宜采用連續排泥;當采用間歇排泥時,其間歇時間可為(2~4)h;

  3 應保持壓縮空氣的壓力穩定,宜通過恒壓閥控制溶氣水飽和罐進氣壓力,壓力設定宜為(0.3~0.5)×103KPa;

  4 刮泥機停運時間不得超過1周,超過規定時間,應將污泥排空;

  5應及時清撈出水堰的浮渣,并清除刮吸泥機走道上的雜物;

  6 應保證氣浮池池面污泥密實;

  7應保證上清液清澈;

  8 氣浮濃縮池應無底泥沉積;

  9 氣浮濃縮池宜用于剩余活性污泥的濃縮,不宜投加混凝劑;

  10 當刮泥機在長時間停機后再開啟時,應先點動、后啟動。當冬季有結冰時,應先破壞冰層、再啟動;

  11 排泥時,應觀察穩定均質池液位,不得漫溢;

  12 加壓溶氣罐的壓力表應每6個月檢查、校驗1次;

  13 機械、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的有關規定;

  14應經常清理池體堰口、刮泥機攪拌柵及溶氣水飽和罐內的雜物;

  15應每班檢查壓縮空氣系統暢通情況,并及時排放壓縮空氣系統內的冷凝水。

  5.2.3 濃縮池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5.2.3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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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污泥厭氧消化

  5.3.1污泥厭氧消化池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一定投配率依次均勻投加新鮮污泥,并應定時排放消化污泥;

  2新鮮污泥投加到消化池,應充分攪拌、保證池內污泥濃度混合均勻,并應保持消化溫度穩定;

  3 對池外加溫且為循環攪拌的消化池,投泥和循環攪拌宜同時進行;

  4 對采用沼氣攪拌的消化池,在產氣量不足或在消化池啟動期間,應采取輔助措施進行攪拌;

  5對采用機械攪拌的消化池,在運行期間,應監控攪拌器電機的電流變化;

  6應定期檢測池內污泥的pH值、脂肪酸、總堿度,進行沼氣成份的測定,并應根據檢測數據調整消化池運行工況;

  7應保持消化池單池的進、排泥的泥量平衡;

  8應每班檢查靜壓排泥管的通暢情況;

  9宜每班排放二級消化池的上清液;

  10 應每周檢查二級消化池上清液管的通暢情況;

  11 應每班巡視并記錄池內的溫度、壓力和液位;

  12應每班檢查沼氣管線冷凝水排放情況;

  13應每班檢查消化池及其附屬沼氣管線的氣體密閉情況,并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14應每班檢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裝置;

  15應按相關規定校驗污泥消化系統的溫度、壓力和液位等各種儀表;

  16應定期檢查沼氣系統中的安全裝置,并按相關規定定期檢定安全附件;

  17當消化池熱交換器長期停止使用時,應關閉通往消化池的相關閘閥,并應將熱交換器中的污泥放空、清洗。螺旋板式熱交換器宜每6個月清洗1次,套管式熱交換器宜每年清洗1次;

  18連續運行的消化池,宜(3~5)年徹底清池、檢修1次;

  19污泥消化控制室、沼氣設備間等易出現沼氣泄漏區域設置的可燃氣體報警器,應定期維修和校驗;

  20池頂部設置的避雷裝置,應定期檢查遙測;

  21 空池投泥前,氣相空間應進行氮氣置換;

  22各類消化池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5.3.1中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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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沼氣脫硫裝置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相關要求,定期校驗脫硫裝置的溫度、壓力和pH計;

  2 當采用保溫加熱的脫硫裝置時,應每日檢查1次保溫系統;

  3 應每年至少對脫硫裝置進行1次防腐處理;

  4 應定期清理和更換反應塔內噴淋系統的部件;

  5 投加泵的維護和保養可按本標準第3.2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6應每日檢測1次脫硫效果,并應根據其效果再生或更換脫硫裝置的填料,操作時還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 干式脫硫裝置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每班檢查并記錄脫硫裝置的溫度和壓力;

  2)應定時排放脫硫裝置內的冷凝水;

  3)當填料再生或更換后、恢復通入沼氣前,宜采用氮氣置換。

  8濕式脫硫裝置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每日測試脫硫裝置堿液的pH,并保證堿液溢流通暢;

  2)應每日檢查堿液投加泵、堿液循環泵的運行狀況;

  3)應每日檢查脫硫裝置的氣密性;

  4)應定期補充堿液,沖洗并清理堿液管線、不得堵塞;

  5)當操作間內出現堿液泄漏時,應使用清水及時沖洗。

  9生物脫硫裝置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通過觀察硫泡沫的顏色,及時調節曝氣量和回流量;

  2)應每日監控反應塔內吸收液的pH,并應及時補充吸收液;

  3)應根據進氣硫化氫的負荷,調控反應塔的運行組數;

  4)應每日檢測脫硫前后硫化氫的濃度;

  5)采用外加生物催化劑或菌種的脫硫工藝,應定期補充催化劑或菌種;

  6)應避免人身接觸硫污泥、硫氣泡、堿液,并應配備防護用品;

  7)應定期檢查脫硫系統的布氣管道,并進行防腐處理。

  10 脫硫后沼氣中硫化氫的含量應小于0.01%。

  5.3.3當維修沼氣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維修方案。

  5.3.4 沼氣柜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浮蓋式氣柜的水封應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沼氣應充分利用,剩余沼氣不得直接排放,必須經燃燒器燃燒;

  3應按時對沼氣柜內的儲氣量和壓力進行檢查并做記錄;

  4 應每日排放蒸汽管道、沼氣管道內的冷凝水;

  5應每日對干式氣柜柔膜及柜體金屬結構進行檢查;

  6當沼氣柜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7濕式氣柜水封槽內水的pH應定期測定,當pH小于6時,應換水并保持壓力平衡,嚴禁出現負壓;

  8應每日對濕式氣柜的導軌和導輪進行檢查,以防氣柜出現偏軌現象;

  9沼氣柜的頂部和外側應涂飾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10在寒冷地區,濕式氣柜水封的加熱與保溫設施應在冬季前進行檢修,有水封形式的緊急放散裝置,應每年冬季前更換防凍液;

  11 沼氣柜內沼氣處于低位狀態時嚴禁排水;

  12 檢修氣柜頂部時,嚴禁直接在柜頂板上操作;

  13任何人員不得隨意打開沼氣柜的檢查孔;

  14 空柜通入沼氣前,氣相空間應進行氮氣置換;

  15氣柜應安裝避雷器,并按相關要求定期檢測;

  16干式氣柜柔膜壓力應為(2.5~10) kPa;

  17濕式氣柜的壓力應為(2.5~4)kPa。

  5.3.5沼氣發電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時巡視、檢查機組運行情況,并做好巡視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應定期清洗沼氣、空氣過濾裝置;

  3 必須每班檢查沼氣發電機進氣管路,不得因漏氣及冷凝水過多而影響供氣;

  4應按相關要求清洗、檢修發電機組余熱利用系統的管道、閘閥、換熱器等;

  5應每班檢測沼氣穩壓罐;

  6 在發電、供電等各項操作中,必須執行有關電氣設備操作票制度;

  7當發電機組備用或待修時,應將循環水的進、出閘閥關閉,并放空主機及附屬設備內的存水;

  8發電機系統的冷卻用水必須使用軟化水或在循環水中加入阻垢劑;必要時,應更換循環水;

  9 當在寒冷地區冬季運行時,機組啟動前應檢查潤滑系統,停止運轉后應及時排放水箱中的冷卻水;

  10進入發電機的沼氣必須進行脫硫處理;

  11進氣壓力應滿足發電機組的設定值,每立方米沼氣的發電量宜大于1.5kW·h。

  5.3.6 沼氣鍋爐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的用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GB/T 1576的規定;

  2進入鍋爐的沼氣必須進行脫硫處理,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甲烷含量 > 50%;

  2)燃氣熱值波動< 5%;

  3)燃氣濕度< 65%。

  3點火前,必須對沼氣鍋爐進行相關內容的檢查;

  1)鍋爐房內各項制度是否齊全,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通道有無堵塞;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6)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鍋爐附屬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8)鍋爐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水質化驗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4沼氣鍋爐運行中,當出現經簡單處理不可解決的問題時,應立即停爐;

  5 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6 應嚴格執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應在低負荷下進行,并應嚴格監視水位;

  7 鍋爐沼氣燃燒器的安裝、調試、操作及保養等各項工作,應按設備說明書及相關的安全規定與準則執行,嚴禁誤操作;

  8應確保沼氣供應的穩定與充足;

  9應每班檢查輸氣管道及閥門等組件的氣密性;

  10當在保養及檢驗工作中密封件被打開,重新安裝時必須清潔密封面并注意保持密閉性能;

  11應每年對鍋爐全套設備進行1次維護與保養,對相關部件的氣密性進行復查,并應測量每次保養及故障處理后的燃燒煙氣值;

  12應合理降低熱損失,使鍋爐的熱效率達到設計值;

  13燃氣鍋爐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中的有關規定。

  5.3.7 沼氣燃燒器(火炬)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式沼氣燃燒器應根據沼氣柜貯氣量適時點燃;

  2應按相關規定,檢查自動式沼氣燃燒器的自動點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壓力;

  3應按相關規定,清理沼氣燃燒器火焰噴嘴的污物,并定期排放燃燒器內冷凝水;

  4應按相關規定,校核沼氣燃燒器上的壓力表;

  5 應按相關規定,保養和維修沼氣燃燒器管路上的電動閘閥;

  6采用電子點火裝置的,應按相關規定,檢查接地母線;

  7采用人工點火裝置的,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并必須與燃燒器保持一定距離;

  8沼氣燃燒器在運行期間,應每班按時監控火焰燃燒情況。

  5.4 污泥濃縮脫水

  5.4.1選擇合適的絮凝劑,應根據污泥的理化性質,通過試驗,確定最佳藥劑類型、配制濃度及投加量;當采用多種調理劑時,應確定藥劑的投加順序。

  5.4.2對帶式濃縮機、帶式脫水機絮凝劑投加量、進泥量、帶速、濾布張力和污泥分布板,應及時調整,使濾布上的污泥分布均勻,控制污泥含水率,濾液含固率應小于10%,帶式脫水機還應選擇合適的濾帶。

  5.4.3當巡視檢查帶式脫水機反沖洗水系統、濾布糾偏系統和投藥系統時,發現異常,應及時維修。

  5.4.4對離心濃縮機、離心脫水機絮凝劑投加量、進泥量、扭矩和差速,應及時調整,控制污泥含水率,濾液含固率應小于5%。

  5.4.5停機前應先關閉進泥泵、加藥泵;停機后應間隔30min方可再次啟動。

  5.4.6 對破碎機清淘系統應定期清理,經常檢查破碎機刀片磨損程度并應及時更換。

  5.4.7各種污泥濃縮、脫水設備脫水工作完成后,都應立即將設備沖洗干凈,對帶式脫水機應將濾布沖洗干凈。

  5.4.8污泥濃縮、脫水機械帶負荷運行前應先進行空載運行。

  5.4.9對溶藥系統應經常清洗,防止藥液堵塞;在溶藥池邊工作時,應注意防滑,同時應將撒落在池邊、地面的藥劑清理干凈。

  5.4.10機房內的通風應保持良好,。

  5.4.11濃縮機投藥量(干藥/干泥)應控制在(2~4)kg/t;脫水機投藥量(干藥/干泥)應控制在(3~5)kg/t,濃縮后污泥含水率應小于96%,脫水后污泥含水率應小于80%。

  5.4.12疊螺脫水機和螺壓脫水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調整絮凝劑投加量、進泥量、轉速、背壓,控制污泥含水率, 固體回收率應不小于90%;

  2脫水機運轉中要定期觀察脫水機運轉狀況(異響、高頻振動等),機械部件長期使用會發生磨損、損傷、松弛等現象,如出現及時維修;

  3脫水機運轉中,要定期確認外筒金屬濾網孔的堵塞狀況確定清洗周期;

  4脫水機長期停止后要充分檢查脫水機能否正常啟動,空載運轉穩定后再進行正常運轉;

  5對配備有絮凝混合槽的脫水機,要定期檢查絮凝混合槽的絮凝混合狀態,對藥品投配率及攪拌速度進行調整,保證絮凝狀態;

  6要根據脫水機進泥情況,定期對絮凝混合槽進行清洗;

  7脫水機運行過程中扭矩超過設定值時會自動停機,螺桿驅動機的扭矩值已預先設定好,未經專業人員同意不得自行調整;

  8脫水機運轉中(回轉體、螺桿驅動軸等)絕對不得接觸,有卷入受傷的危險;

  9脫水機泥餅擠出口即使在停機狀態下也不得接觸,有夾傷危險;

  10應根據設備說明書確定潤滑油的種類、更換周期、更換油量等;

  11應定期清理螺旋及動靜環纏繞物;

  12脫水機定時器運行時,不得輕易變更設定刻度或時間;

  13停用一周以上,必須清空腔體內污泥,避免腔體內殘留污泥硬化后機器重新啟動時造成過載或機器損壞。

  5.4.13板框脫水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板框脫水機應選擇合適的濾布;

  2 應及時調整絮凝劑和調理劑的投加量、進泥量,保證進泥和壓濾壓力,控制污泥含水率,濾液含固率應小于5%;

  3 定期對濾布、濾板進行清洗,停機一周以上應對濾布及排水通道進行徹底清理,避免污泥殘留導致污泥硬化堵塞濾布及排水通道;

  4 根據濾布堵塞、變形及濾水效果情況進行及時更換濾布;

  5 當進泥量低于脫水機額定進泥量的60%時應停止運行并進行系統維護檢修;

  6 當出現壓榨水損耗較大時應及時排查管道及濾板泄漏情況,并及時維修;

  7 每日檢查輸送設備、空壓機、進泥泵和液壓系統時,發現異常,應及時維修;

  8 定期對液壓系統油位、油質、液壓元件及各個連接口密封性情況進行檢查,每年應更換系統液壓油;

  9 定期對傳動部件及輔助設備及進行保養,出現故障及時維修;

  10 當脫水機運行時工作人員應遠離液壓系統;

  11 壓濾機在卸泥階段需人工操作時應穿戴防護用具。

  5.5 污泥料倉

  5.5.1當采用多倉式污泥料倉儲存脫水后污泥時,應使各倉污泥量相對均勻。

  5.5.2料倉在寒冷季節運行,應采取有效的防凍措施。

  5.5.3通過機械振動、攪拌等方式,使污泥在料倉內均勻儲存,不得發生堵掛現象。

  5.5.4污泥在料倉內存放的時間不宜超過5d。

  5.5.5做好料倉倉體和鋼結構架的內外防腐,并定期檢查和維修,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5.6污泥輸送設備在帶負荷運行前,應先空載運行,并檢查進料倉和出料倉閘閥的開啟狀態,同時應進行合理調控。

  5.5.7料倉的防雷、通風和防爆等安全措施應齊全。

  5.5.8料倉的儲存量不得大于總容量的90%。

  5.5.9料倉停用應將倉內沉積的污泥徹底清理干凈,并做好防腐。

  5.5.10維修或維護料倉時,應監測倉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并應按本標準第2.2.2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5.6 污泥干化

  5.6.1 當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機運行時,應連續監測氣體回路中的氧含量濃度,嚴禁在高氧量下連續運行。

  5.6.2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泵啟動運行必須在自動模式下進行,運行管理、維護保養等應按本標準第2章及第3.2節、3.5節和3.8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分配器的啟動必須在自動模式下進行;

  3濕污泥的破碎尺度應以易被干燥機分配流化而定;

  4可根據干化系統污泥的需要量調節分配器;

  5分配器在運行中,應注意觀察油杯的自動加油狀況;

  6分配器轉速應保持平穩,發現振動或電壓、電流異常波動且不能排除時,應立即停機;

  7干化系統的運行必須按自動程序完成;運行中應監視干化機的流化狀態和床體的溫度等各類參數值的變化;

  8干化系統的設備及各部件間的連接口、檢查孔應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9應控制循環氣體回路的流量在一定范圍內,并應保持良好的流化狀態;

  10干化機每運行3個月應對熱交換器、風帽、氣水分離器、高水位報警點、風室擋板等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并應對所有的密封磨損情況進行詳細地檢查和記錄;

  11檢修或調換分配器的滾輪時,應使其嘴片盒的間隙滿足要求;

  12應每班檢查旋風分離器內壁的磨損、變形、積灰、漏點及浸沒管的浸沒深度等情況;

  13應調節冷凝換熱器的進水量,保證氣體回路冷凝后的氣體溫度滿足工藝要求;

  14氣水分離器底部的沖洗不得間斷,并緩慢調節其進水量,必須保證排水管道通暢;

  15鼓風機、引風機的運行管理應按本標準第3.10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16干燥機出口壓力應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

  17當需要進入容器內檢修時,檢修人員必須做好安全防護;

  18循環回路氣體溫度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19干化系統運行中或暫停時,不得停止排氣風機的運轉;

  20應定期對干化系統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查,每年對干化機檢修一次。

  5.6.3帶式污泥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防止干化機污泥進泥系統的污泥搭橋和堵塞;

  2 干化機系統應設定為全自動運行模式;

  3應每班檢查污泥在干化帶上的布料效果,出現異常工況,應停機及時調整;

  4應定期對干化機的干化帶、風道系統等進行清理;

  5應檢查干化帶的接頭是否牢固并調整干化帶的張力;

  6干化機的風道系統嚴禁短路漏風,裝置內部應處在微負壓工況運行;

  7每運行3個月應對熱交換器的密封、壓力表、排水帽等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并對所有的密封磨損情況進行詳細地記錄和跟蹤;

  8在正常操作條件下, 累計運行15000 h后應更換潤滑油,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9斗式干泥輸送機應設接地裝置;

  10應每班檢查干化機系統配套的電氣、儀表和控制柜,當出現不穩定和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11應根據實際運轉時間和磨損件損壞程度修理與更換軸承、干化帶、切割刀等磨損件;

  12定期清洗蒸發水冷凝器。

  5.6.4轉鼓式污泥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化機的啟動、運行、卸載等應采用自動操作模式;

  2在自動運行模式下,系統必須連續供應物料;

  3系統運行中,應巡檢設備的密封、熱油系統、傳動裝置、氣閘箱等;

  4運行中應檢查所有閘閥的開啟位置;

  5當系統在自動運行模式下冷啟動時,應確定所有系統的選擇開關都處于關閉狀態;

  6正常運行需停運干化機時,必須經過冷卻程序,嚴禁手動關閉干化系統;

  7當干化機需維修或停機時,應執行冷卻的自動模式;

  8嚴禁干化機待機運行;

  9過濾器應保持清潔,必要時應進行更換;

  10干化機設備防火、防爆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5.6.5干化后污泥的含水率,應根據污泥最終處置的方法確定。

  5.6.6薄層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化機系統的啟動、運行、停機等應采用自動操作模式;

  2 啟動前應檢查干化機及附屬設備;手動盤車,至少使滾筒旋轉一周;檢查熱源系統是否準備就緒;

  3 在薄層干化機殼體溫度達到要求,同時機器內氧含量達到5%VOL以下,啟動進泥泵進泥;

  4 應定期更換蒸發器齒輪油及潤滑油脂,定期對附屬設備進行維護;

  5 薄層干化機運行平穩后,定時巡檢干化機運行狀態、檢測軸承溫度、電機運行狀況,以導熱油作為熱媒的系統檢查導熱油油位情況;

  6 每年應對薄層干化系統進行系統檢查。

  5.6.7圓盤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化機系統的啟動、運行、停機等應采用自動操作模式;

  2每班應檢查干化機運轉情況、振動情況,有無異響情況,大軸與殼體位移應在(9~14)mm之間;

  3出泥口出泥正常,出泥含水率依據處置情況確定,但應無潮濕塊狀泥排出,出泥口暢通無堵塞及散泥;

  4干化機進汽壓力應為(0.4~1.0)×103kPa、溫度應控制在(150~180)℃,排出尾氣溫度應在(100~115)℃范圍內;

  5干化機內負壓值應控制在(-0.55~-0.2)×103kPa,最終以干化機出泥口不向外冒尾氣為準;

  6減速機油位正常,無油漏現象,油質無乳化現象;

  7除塵控制范圍應在(0.4~1.9)m,沖灰水中間池應保證合理液位,及時補充回用水或外排多余沖灰水;

  8旋風除塵器每2小時檢查放灰1次,放灰時間宜為(5~10)min。接灰桶(若有)每天應及時清理;

  9污泥口開度符合出泥要求;

  10每月應檢查傳動部件、疏水系統、蒸汽系統、干化機密封情況,及時清理盤片;

  11每季度對干化機出口風管積灰進行清理;

  12每年對干化系統進行系統檢查維護。

  5.6.8槳葉干化機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化機系統的啟動、運行、停機等應采用自動操作模式。

  2 干化機啟動及生產時必須保證持續進泥,正常生產時必須保證持續出泥;

  3 啟動干化機前應確保檢查熱源系統準備就緒、濕干泥輸送及存儲系統暢通;

  4啟動干化機時應同步啟動對應冷凝系統,且保持運行至干化機廢氣排放口溫度低于40℃;

  5運行中應監視干化機的污泥狀態,干化機內部的溫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蒸汽溫度、進出口油溫等各類參數值的變化;

  6 系統運行時,應巡檢設備的密封、振動,熱油系統、冷凝系統、輸送系統等;

  7干化機運行時須嚴格控制氧含量,一般不高于5%VOL;

  8干化機運行時,不得停止排氣風機的運轉;

  9干化機內部必須保證微負壓,宜控制在(-0.55~-0.2)×103 kPa范圍;

  10 干化機內部物料溫度不宜超過125℃;

  11每月檢查傳動部件的潤滑情況,清理廢水蒸汽風道、干泥輸送系統、冷凝系統熱交換器、過濾器;

  12每年對干化機進行抽軸檢查維護,維護內容按照設備要求嚴格執行。

  5.7 污泥焚燒

  5.7.1污泥焚燒采用流化床焚燒爐工藝,焚燒爐點火時,宜在爐內流化床上、下壓力差最小的狀態下進行,且應緩慢升溫,保持焚燒爐爐膛出口處壓力宜為(-0.1~-0.05)×103kPa之間。

  5.7.2焚燒爐升溫必須嚴格按照升溫曲線進行,焚燒爐溫升至550℃以上時,可投助燃劑或干污泥升溫,焚燒溫度應控制在(850~900)℃。

  5.7.3助燃劑和泥的切換應依據焚燒狀態調整,且調整的速率應相對平穩。

  5.7.4對焚燒爐內物料流化燃燒狀況,應隨時觀察。

  5.7.5風機工況點必須避開產生喘振位置,且應保證風機安全、

  平穩運行。

  5.7.6焚燒煙氣排放溫度必須大于煙氣排放酸露點溫度。

  5.7.7 焚燒爐在運行中應保持料層的流化完好,并應根據料層的壓力差及時補砂或排渣。

  5.7.8 焚燒爐啟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且應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1流化供風系統、砂循環系統、環保裝置、急冷系統、供泥系統和流化床砂層;

  2耐火磚、助燃劑添加設備、流化床溫度傳感器及保護管、底部出灰斜槽;

  3燃燒器耐火材料、噴嘴、燃燒器空氣風門、記錄器及其他燃燒系統附件;

  4焚燒爐內壁、煙道氣管道和引風機;

  5燃料投入機及其轉子和殼體;

  6防爆門處于正常狀態;

  7焚燒爐及出口煙道密封檢查,檢查孔、排渣閥均關閉;

  8檢查火檢及觀火設備完好。

  5.7.9風機應在無負載下啟動,并應在流化風機運行平穩后逐步開大流化風門。

  5.7.10壓縮空氣壓力應保持在500kPa以上。

  5.7.11焚燒爐出口煙道煙氣含氧量宜保持在(4~10)%VOL。

  5.7.12焚燒爐停爐前,必須以一定速度減少焚燒爐的處理能力,保證殘留在流化床的廢燃料燃燒盡。

  5.7.13焚燒爐物料流化高度宜控制在(0.4~0.8)m。

  5.7.14 風室內壓力宜為(8.5~13)KPa。

  5.7.15獨立氣化焚燒爐工藝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減少飛灰產量、最大限度實現全系統熱能平衡,污泥單獨焚燒可采用缺氧氣化焚燒爐工藝;

  2 污泥焚燒采用缺氧氣化焚燒爐工藝時,入爐前污泥含水率應控制在15%以下,平均顆粒粒徑應在5mm以上,干基熱值不小于2500kcal/kg;

  3 對于干基熱值較低的原污泥,應對污泥進行有機無機分離預處理,經分離后的有機污泥干基熱值大幅提高,經脫水、干化處理后采用氣化焚燒爐進行單獨焚燒。

  5.7.16 熱電廠協同進行污泥處置時的注意事項:

  1在熱電廠(含熱電廠和火電廠)的燃煤鍋爐上摻燒污泥應得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認可;

  2 在熱電廠協同處置污泥時,入爐污泥含水率應控制在40%以下且摻入量宜控制在鍋爐輸入熱量的2%以內;

  3熱電廠摻燒污泥不僅需要滿足國家煙氣排放標準和相關環境指標,還必需滿足電廠摻燒與污泥干化設施的配套協同;

  4 干污泥堆場要采取適當的封閉、抑塵、通風及實時監控措施,堆場污泥應及時轉運,以避免干污泥在堆放過程中因自燃而產生安全隱患;

  5 干污泥堆場或料倉應配備相應的煙感及消防噴淋設施;

  6 干污泥堆放及輸送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減少異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5.7.17生活垃圾焚燒廠協同進行污泥處置時的注意事項:

  1 生活垃圾焚燒廠協同進行污泥焚燒應得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認可;

  2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焚燒,需要采用干化技術將污泥含水率降至與生活垃圾相似的水平,不宜將脫水污泥與生活垃圾直接摻混焚燒;

  3 優先考慮采用生活垃圾焚燒余熱干化污泥;

  4 污泥焚燒前通常需要進行脫水或熱干化等前處理,以提高污泥熱值,降低運輸和貯存成本,減少燃料和其它物料的消耗。

  5.8 污泥發酵

  5.8.1污泥發酵前期混合調整段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鋸沫、秸稈、稻殼等有機物做蓬松劑時,污泥、蓬松劑和返混干污泥等物料經混合后,其含水率應為(55~65)%,碳氮比宜為20:1~30:1,pH宜為中性;

  2當無蓬松劑時,污泥與返混干污泥等物料經混合后,其含水率應小于55%;

  3蓬松劑顆粒應保持均勻;

  4混合機在運行中嚴禁人工攪拌;

  5清理混合機殘留物料時,應斷開混合機電源。

  5.8.2快速發酵階段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快速發酵階段宜大于20d,垛體溫度為(55~65)℃的天數宜大于3d;冬季環境溫度低于-5℃時,可根據生產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發酵時間;

  2快速發酵階段可采用自然通氣或強制供氣。強制供氣時,宜采用均勻間斷供氣方式;

  3垛體高度不宜超過設計高度;

  4應定期檢查供氣管路并保證管路暢通;

  5在翻垛過程中,應及時排除倉內水蒸汽;當遇低溫時,倉內應留有排氣口;

  6翻垛周期宜為每周3~4次;

  7翻垛機在運行中,應隨時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8應按相關規定,對翻垛機進行維護保養和防腐處理;

  9翻垛機工作時,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

  10在發酵車間工作時,工作人員應戴防塵保護用品。

  5.8.3污泥發酵穩定熟化段的運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維護保養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穩定熟化期宜為(30~60)d;

  2穩定熟化期間可采用自然通氣或強制供氣;

  3翻堆周期宜控制在(7~14)d;

  4污泥穩定熟化后,污泥產物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穩定標準》CJ/T510的相關要求,且含水率不宜高于40%。

  5.8.4污泥發酵的化驗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每日檢測1~2次垛體溫度;

  2應每日測定1次污泥、返混干污泥、調理劑、混合物及垛體的有機物和含水率。

  5.8.5污泥發酵還可采用高溫菌發酵或膜覆蓋發酵等新型工藝。

  5.9 污泥好氧消化

  5.9.1污泥好氧消化單元的進泥應采用序批式,并應先期排放污泥至同步硝化反硝化單元。

  5.9.2污泥好氧消化單元內循環泵和射流曝氣系統應連續運行,保證池內污泥混合均勻。

  5.9.3每班投泥時應取樣檢測進泥含固率,保持進泥含固率在(3~8)%。

  5.9.4污泥好氧消化單元溫度應保持在(50~70)℃,ORP應保持在(-400~200)mv,同步硝化反硝化單元溫度應保持在(30~37)℃,ORP應保持在(-400~200)mv,當低于或高于該控制范圍值時,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5.9.5污泥好氧消化單元內應保持工作液位。

  5.9.6 污泥好氧消化單元內的泡沫層厚度應保持在1.2 m范圍內。

  5.9.7應定期進行射流循環泵、鼓風機、介質轉移泵、消泡泵的養護維修,確保運行狀況良好,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9.8應每日觀測并記錄電流、電壓、溫度、液位、ORP等儀表數據。

  5.9.9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溫及防腐處理。

  5.9.10當出現報警時,應及時排查解決,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5.9.11連續運行的污泥好氧消化單元,宜(3~5)年徹底清池、檢修1次。

  5.9.12應定期檢查管路密閉性,保證系統無泄漏。

  5.9.13 進入好氧消化池檢修作業應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執行。

  5.9.14 污泥好氧消化、同步硝化反硝化單元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5.9.14中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5.10 污泥熱水解

  5.10.1宜在熱水解反應器前對污泥進行除渣和除砂處理。

  5.10.2 污泥熱水解的運行參數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可按表5.10.2中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5.10.3高溫熱水解工藝后銜接消化工藝的,污泥應在進入消化池前對污泥進行降溫處理。采用低溫熱水解工藝的,可與初沉污泥或其它協同發酵物料混合降溫,如果沒有可混合降溫的物料時,可采用熱交換器進行降溫。

  5.10.4高溫熱水解處理污泥的有機固體溶解率應高于30%。

  5.10.5巡視過程中,應重點關注熱水解反應器及工藝管道有無泄露、異響或震動,發生上述異常時應按照相關規程及應急預案處置。

  5.10.6熱水解過程產生的工藝氣必須得到妥善處理。

  5.10.7系統內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5.10.8 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檢修,并更換易磨損部件。

  5.10.9系統保溫材料出現破損時應及時更換。

  5.10.10高溫水解系統運行過程中,禁止人體直接接觸高溫罐體、管道及設備。低溫水解系統中需要投加堿液,因此應嚴格按照危險品的操作規程和防護要求進行。

  5.11 污泥炭化

  5.11.1 進入炭化室的污泥含水率宜小于20%;對于干化炭化一體裝置,進入干化室的污泥含水率宜小于60%,進入炭化室的污泥溫度宜大于110℃。

  5.11.2進入炭化室的污泥顆粒直徑宜小于10 mm。

  5.11.3污泥炭化室內的溫度宜控制在(450~600)℃,炭化時間不小于45min。

  5.11.4污泥炭化室應保持微負壓,宜控制在(-0.01~-0.1) KPa。

  5.11.5為炭化室供熱的熱風或煙氣溫度宜控制在(600~1000)℃。

  5.11.6污泥炭化產生的熱解氣體應引入供熱裝置作為燃料,引入管道應保持暢通。

  5.11.7污泥炭化供熱設備應根據供熱的熱風或煙氣的溫度,自動調節外加燃料與熱解氣比例,控制供熱的熱風或煙氣溫度。

  5.11.8系統風機工況點必須避開產生喘振位置,且應保證風機安全、平穩運行。

  5.11.9供熱的熱風或煙氣須進行凈化處理,滿足國家及行業的相關排放標準后排放。

  5.11.10系統高溫管路及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及相關規定做好保溫工作。

  5.11.11炭化爐排出的生物炭宜冷卻到小于60℃。

  5.11.12生物炭料倉應設置冷卻盤管等冷卻裝置。

  5.11.13生物炭散堆庫房宜設置噴霧降溫降塵裝置。

  5.11.14日常操作應按時巡檢,密切關注系統各點位的溫度、壓力變化。

  5.11.15應在系統可能存在燃氣(天然氣、一氧化碳、氫氣、甲烷)泄露的區域設置檢測裝置,報警信號上傳至中心控制室。

  5.12 污泥氣化

  5.12.1污泥熱解氣化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

  5.12.2氣化爐入爐污泥顆粒粒度應控制在(20~50)mm為宜,熱穩定性TS+6>60%為宜,抗碎強度>60%為宜。

  5.12.3 氣化爐燃燒層的溫度應控制在污泥灰熔點1100℃以下。

  5.12.4 進氣化爐的空氣宜進行預熱。

  5.12.5日常生產中應實時監測可燃氣氣體成分變化,可燃氣熱值總量應>500kcal/kg,氧氣含量<5%VOL,二氧化碳含量(12~15)%,如有明顯波動應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5.12.6操作中密切關注系統內各點位的溫度和壓力變化,并根據運行情況采取適當的調整方案。

  5.12.7 氣化爐內的床層阻力應>0.5 KPa。

  5.12.8 氣化爐運行過程中應控制可燃氣出口溫度>300℃。

  5.12.9 氣化爐運行過程中應控制排渣溫度<80℃。

  5.12.10 污泥在氣化爐內應充分反應,爐渣熱灼減率應<5%。

  5.12.11 污泥熱解氣化產生的可燃氣經除塵后應在燃燒室充分燃燒,且燃燒后的煙氣應進行凈化處理,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標準。燃燒后高溫煙氣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充分的能量回收利用。

  5.12.12 氣化爐的進氣管道應設置止逆裝置。

  5.12.13氣化爐進料和排渣過程中,應保證所有應處于關閉狀態閥門的密閉性,防止可燃氣外溢或空氣進入氣化爐內造成氧氣含量超標。

  5.12.14 實時監控可燃氣氣路水封槽的液位,并設置自動聯鎖裝置,避免可燃氣外溢。

  5.12.15 應按照相關標準界定防爆區,防爆區范圍內的維護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監護。

  5.12.16 系統可能存在燃氣泄漏的區域應設置檢測裝置。

  5.12.17日常操作中應每2h巡檢1次,巡檢內容主要包括:設備運行狀況和系統壓力、溫度情況、做好補水及排污工作等,及時發現并排除故障。

  5.12.18氣化系統工藝用水水質應達到《工業鍋爐水質》 GB/T 1576的標準。

  5.12.19應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校驗系統的溫度、壓力和液位等各種儀表。

  5.12.20系統高溫管路及設備應按照設計規范及相關規定做好保溫工作。

  5.12.21氣化爐、熱風爐、二燃室、余熱鍋爐等高溫設備和管道應設置保溫絕熱層。

  6 臭氣處理

  6.1 收集與輸送

  6.1.1對集氣罩、集氣管道與輸氣管道的密閉狀況應按時巡視、檢查。

  6.1.2對集氣罩與其他設備、設施相連接處的滑環磨損程度應定期檢查、維護。

  6.1.3 對集氣罩骨架上的鋼絲繩和遮蓋物應定期檢查并緊固。

  6.1.4當進入臭氣收集系統的封閉環境內進行檢修維護時,必須具備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條件,并必須佩戴防毒面具。

  6.1.5 對氣體輸送管線的壓降及風機的風量應每班檢查和記錄。

  6.1.6 雨、雪、大風天氣,應加強輸氣管線和集氣罩的檢查、巡視。應及時清除集氣罩與軌道間的積雪。

  6.1.7 對集氣輸送管道內的冷凝水應每班排放1次。

  6.1.8 當打開集氣罩上的觀察窗時,操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品并站在上風向或側風向。

  6.1.9 對風機、集氣管道和輸氣管道應定期檢查、維護。

  6.2 除臭

  6.2.1采用化學除臭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開機前應檢查供水、供電、供藥情況,并應確保各類閥門處于正常狀態;

  2系統運行時應監測pH、臭氣濃度、流量、溫度、壓力等參數;

  3 應根據臭氣負荷,及時調整加藥量;

  4應根據填料塔中的填料壓降,及時對填料進行清洗或更換;

  5應清潔化學洗滌器底部、除霧器、噴嘴和給排水管路的污垢;

  6室外運行的除臭系統,應采取防凍、防曬措施;

  7 除臭系統長時間停用,應清洗設備及系統管路,同時應對pH、ORP探頭采取保護措施;

  8 應每班對化學吸收系統的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進行檢查;

  9化學藥品儲罐、備用罐等不應在高溫下灼曬,并注意開蓋安全;

  10化學藥品的使用及儲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11化學洗滌塔必須停機后進行檢修,并應排除污染氣體、確保塔內正常通風,檢修人員應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6.2.2 采用生物除臭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運行時,應監測臭氣流量、濃度、溫度、濕度、壓力和pH等參數;

  2當生物滴濾系統出現大量脫膜、生物膜過度膨脹、生物過濾床板結、土壤床出現孔洞短流等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3應保證濾床適宜的濕度;

  4除臭系統宜連續運行,當長時間停機時,應敞開封閉構筑池或水井,并保證系統通風;

  5應每日檢查加濕器、生物洗滌塔及滴濾塔的填料,當出現掛堿過厚、下沉、粉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理、補充或更換;

  6應根據生物濾床壓降情況,對濾料做疏松維護或更換;被更換的濾料應封閉后集中處理;

  7應每班檢查系統的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宜定期對洗滌系統、滴濾系統進行維護。

  6.2.3 采用離子除臭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臭系統可間歇運行;當處理臭氣時,必須提前啟動離子發生裝置;

  2 除臭系統應注意保持管路系統和設備的清潔和密封;

  3應每班檢查1次離子發生裝置是否破損、泄漏,并應及時維護和更換;

  4除臭系統維修時必須斷電,同時應關閉廢氣收集系統的進風閥并保證設備內通風良好;

  5 空氣過濾裝置應保持清潔,必要時應對其更換;

  6應每班巡視和檢查、記錄離子除臭系統風機運行狀況;

  7應定期檢測除臭系統進、出氣中揮發性氣體分子濃度、硫化氫氣體濃度以及離子濃度的變化。

  6.2.4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藝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更換活性炭時應停機斷電,并應關閉進氣閘閥;

  2必須配戴防毒面具方可打開卸料口;

  3室內操作必須強制通風。

  6.2.5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藝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6.2.4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監視系統的壓力值,并應及時更換炭料,防止艙內炭的粉化堆積產生堵塞;

  2應對室外系統做好夏季防曬處理,不宜在高溫環境下運行;

  3使用清水再生且在室外運行的系統,冬季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4使用熱蒸汽再生的系統,應監視蒸汽的流量和壓力,并保證再生處理過程的有效和正常;

  5使用堿液再生的系統,應保證堿液的投加量;

  6應每2h對系統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進行檢查;

  7應及時清除或清洗過濾器上集結的污物,可根據使用情況予以更換;

  8可結合出口的臭氣濃度確定炭料的再生次數和更換周期;

  9活性炭的存放,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按危險品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10清理活性炭污染物時,應佩戴防護用品;

  11廢棄的活性炭應裝入專用的容器內,予以封閉,并應送交專業部門進行集中處理。

  6.2.6采用植物除臭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然植物液應在有效期內使用;

  2應每日檢查供液系統的運行情況,并應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3 用于揮發和噴嘴霧化系統的植物液,應用純凈水稀釋,稀釋比例應根據除臭現場的動態效果確定;

  4應經常檢查霧化系統的自動間斷式噴灑和液面控制器的有效性、除臭設備的清潔干燥度、輸送液管道各個接口的嚴密性及接地線的可靠性;

  5應每班檢查揮發系統的風機、風機控制器、供液電機是否正常運轉,應及時更換出現滴漏的供液系統輸液管道,應及時清洗或更換滲透網;

  6應保持植物液儲存罐內清潔;

  7當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切斷電源,并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植物液流失。

  6.2.7采用源頭除臭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啟動前,應保證生物反應池正常運行;

  2應定期檢查供氣設備,調節各級閥門,使微生物培養箱的氣量保持在合適范圍內;

  3應每班查看除臭污泥回流泵﹑流量計及各級管道閥門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4根據預處理段的惡臭氣體檢測數據,調整除臭污泥回流量,使其控制在污水廠進水量的(2~6)%范圍內;

  5每年應定期對安裝于生物反應池底部的微生物培養箱做好維護保養,并補充適量的復合微生物填料。

  7 化驗檢測

  7.1 取樣

  7.1.1取樣點應在工藝流程各階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選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總進水口處取進水水樣,并應避開廠內排放污水的影響,宜為粗格柵前水下1m處;

  2 應在總出水口處取出水水樣,宜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1m處或排放管道中心處;

  3應依據不同污水、污泥及臭氣處理工藝確定中間控制參數的取樣點;

  4應在污泥處理前、后處取泥樣;

  5應在脫硫塔前、后取沼氣樣;

  6應在除臭系統進、出口處取臭氣樣。

  7.1.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及廠界廢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中對取樣與監測的相關規定。

  7.1.3噪聲控制的測量方法及測點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

  7.1.4 進、出水樣自動取樣器應定期保養、維護。

  7.2 化驗項目及檢測周期

  7.2.1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化驗檢測項目和周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的規定,并應滿足工藝運行管理需要。可按表7.2.1-1、表7.2.1-2、表7.2.1-3的規定確定。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注:

  1 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凱氏氮的分析周期未列入表中,宜為每日分析項目,應根據工藝需要酌情增減;

  2 其他項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的有關規定選擇控制項目執行;

  3 如遇疫情,糞大腸菌群數應酌情增加檢測頻次。

  4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可結合當地相關規定適當選擇執行。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注:

  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可結合當地相關規定適當選擇執行;

  2采用厭氧消化處理方法,每周檢測一次脂肪酸和總堿度。

上好泡沫濾珠濾料生產廠家住建部公布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注:各項檢測項目應根據工藝需要酌情增減。

  7.2.2再生水出水水質化驗項目及檢測周期應根據再生水用途分別符合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水水質》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GB/T 1977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規定。

  7.2.3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廢氣、工作場所的有毒有害氣體等項目應定期進行監測。

  7.2.4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根據相關規定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儀表,并確保數據有效性。

  7.3 化驗室

  7.3.1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化驗檢測項目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CJ/T51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221的規定。

  7.3.2 化驗室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7.3.3每一個檢測項目都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當日的樣品應在當日內完成檢測(糞大腸菌群數和BOD5除外)。對檢測的原始數據和化驗結果報告,應進行復審并保存。

  7.3.4化驗檢測的各種儀器、設備、標準藥品及檢測樣品應按產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擺放整齊,并應有明顯的標識。

  7.3.5化驗檢測所用的量具應按規定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校正。

  7.3.6 化驗室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劇毒物的申購、儲存、領取、使用、銷毀等管理制度。

  7.3.7化驗樣品保存、容器類別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規定。

  7.3.8化驗室應配置緊急噴淋設施。

  7.3.9化驗室應配備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護設施。工作完畢后,應對儀器開關、水、電、氣源等進行關閉檢查。

  7.3.10易燃易爆物、強酸強堿、劇毒物、易制毒、易制爆及貴重器具必須由專門部門負責保管,并應建立監督機制,領用時應有規范手續。

  7.3.11 化驗室應設專人對檢測的樣品進行編號、登記和驗收;化驗室檢測的精度范圍和重現性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7.3.12化驗室的建設與配置可符合《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

  7.3.13 化驗室應配備口罩、護目鏡、手套、防護服等防護用品,化驗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

  8 電氣及自動控制

  8.1 電 氣

  8.1.1變、配電裝置的工作電壓、工作負荷和溫度應控制在額定值的允許變化范圍內。

  8.1.2對電力線路、變、配電室內的主要電氣設備應巡視檢查,全面掌握線路及電氣設備運行狀況及存在缺陷,并應按照要求做好運行日志。接受并執行調度命令,正確迅速執行停、送電、倒閘操作、異常和故障處理,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工器具及備件,保持變、配電室內環境條件滿足電氣設備運行要求。

  8.1.3 當變、配電室設備在運行中發生跳閘時,在未查明原因之前嚴禁合閘。

  8.1.4電氣設備的運行參數應按時記錄,并記錄有關的命令指示、調度安排,嚴禁漏記、編造和涂改。應遵守當地電力部門變電室管理制度的規定。

  8.1.5電力線路、電氣設備及相關場所的運行與維護,應嚴格遵守國家標準《電力用戶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規范》GB/T37136、《10KV及以上電力用戶變電站運行規范》GB/T32893、國家行業標準《變電站運行導則》DL∕T969、《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DL/T572、《配電變壓器運行規程》DL/T1102的相關規定。

  8.1.6從事電力線路、電氣設備運行、維護、檢修及試驗的工作人員電氣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GB26859、國家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4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DL409的相關規定。

  8.1.7當變、配電室停、送電,倒閘操作、異常及故障處理,必須嚴格遵守現行的《變電站現場運行規程》及相關管理制度要求。

  8.1.8當變、配電裝置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不能排除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8.1.9電容器在重新合閘前,必須使斷路器斷開,將電容器放電。

  8.1.10隔離開關接觸部分過熱,應斷開斷路器、切斷電源;當不允許斷電時,則應降低負荷并加強監視。

  8.1.11所有的高壓電氣設備,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選用含義相符的標志牌。

  8.1.12電纜接頭、接線端子等直接接觸腐蝕氣體的部位,應做好防腐處理。

  8.1.13高壓預防性試驗、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試驗檢測,智能電器的保養、檢修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并應保留試驗測試報告和整定值記錄。

  8.1.14對變電站運行數據、各種記錄應進行備份,并應保留檢定值的記錄。

  8.1.15電氣元器件在腐蝕性氣體和塵土環境下運行,環境溫度不超過40℃、濕度小于80%、不結露,必要時采用降溫措施。長期保管不使用的變頻器應定期使用專用設備充電,并檢查I/O端口。應巡視檢查變頻器運行參數、面板顯示、噪聲、振動,有無異常氣味和異響,檢查冷卻系統工作情況時,風冷卻注意過濾器要保持風道暢通,風機運轉正常,水冷卻注意補充冷卻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停運變頻器。

  8.2 自動控制

  8.2.1自控系統應設置用戶使用權限。

  8.2.2當自控系統需要與外界網絡相連時,應只設置一條途徑與外界相連,同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硬件和軟件,并應及時升級。

  8.2.3自控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毒和非法軟件的侵入。

  8.2.4 布設各類測量儀表應根據工藝需求和現場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設定的參數不得隨意改動。

  8.2.5對儀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維護和校驗,屬國家強檢范圍的儀表應按周期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標定。

  8.2.6 儀表維護、檢修時,應先查看保護接地情況,帶電部位應設明顯標志,防止觸電。

  8.2.7儀表的測量范圍、精度、靈敏度應符合工藝要求。

  8.2.8 自控系統的軟件、程序應存檔,并應備份運行數據。

  8.2.9中央控制系統的顯示數據應與現場設備、儀表的運行狀況相符,并應及時維護和校核。

  8.2.10正常情況下,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應長期保持帶電狀態,安裝有后備電池的CPU(中央處理器)應及時更換電池。

  8.2.11PLC機站、計算機房應保持適宜設備正常工作的溫度和濕度,有效隔離環境中存在的腐蝕性氣體,防止電器元件腐蝕損壞。

  8.2.12按時巡視檢查過程監測儀器的運行狀態,定期進行比對試驗、儀表零點和量程校準,確保測量精確度、準確度滿足使用要求。執行器、驅動器的動作開關、執行機構也應定期進行檢查、調整與維護,有聯鎖控制的事前應退出運行并切除控制,完工后恢復并校驗。

  8. 2.13自控系統升級改造或更新接入設備,應與原有系統的硬件、軟件兼容,軟件的互操作性,涉及的系統技術指標、檢測和測量點技術要求、設備控制技術要求、安全和技術防范要求應遵守國家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120相關規定。

  8.2.14視頻監控系統應定期檢查、調整與維護,實現連續遠程監視和關鍵部位畫面存儲。監控人員應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關鍵設備的視頻圖像持續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處置。

  8.2.15污水處理廠應充分利用自動檢測儀器、自動化設備,通過數據采集、通信傳輸,實現工藝運行自動化。信息管理系統通過數據分析,為優化運行管理、輔助決策、應急處置提供支持。

  8.2.16智慧污水處理廠建設應遵循自上而下技術路線,做好頂層規劃、底層設計。在技術經濟分析基礎上,以安全、可靠、高效、經濟為原則。在規劃設計階段應考慮擴展性和開放性,在實施階段應做到先進性與合理性相結合。

  8.2.17應用物聯網等技術,通過各類可能的網絡接入,智慧污水處理廠實現物與物、物與人互聯,智能感知、識別,信息互聯互通,數據交換共享。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深層次挖掘分析,融合決策算法和仿真技術,智慧污水處理廠自主決策、自適應、自協調,人為參與少,對周圍環境友好,信息公開透明,方便公眾參與,利益相關者滿意。實現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高效、低耗運行。

  8.2.18智慧污水處理廠信息安全的運行維護應執行相應的現行信息安全國家標準,并借鑒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智慧城市安全體系框架》GB∕T 37971。宜利用全流程感知系統對污水處理過程進行數據監測,應定期巡查、維護、校準各類感知設備,清洗和校準頻次不宜少于每兩周1次。

  8.2.19宜利用專家系統逐步替代人工方式對污水處理廠進水負荷、出水水質及過程參數進行評估分析,對數據變化趨勢進行預警,確定精準調控方案。

  8.2.20 宜利用精準控制單元逐步替代人工調整方式實現除砂、初沉排泥、曝氣、除磷、脫氮和泥齡的精準控制。應定期對精準控制單元相關設備、儀表和自控系統進行維護。

  9 生產運行記錄及報表

  9.1 生產運行記錄

  9.1.1生產運行記錄應如實反映全廠設備、設施、工藝及生產運行情況,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化驗結果報告和原始記錄;

  2各類設備、儀器、儀表運行記錄;

  3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

  4生產運行計量及材料消耗記錄;

  5庫存材料、備品、備件等庫存記錄。

  9.1.2 每班應有真實、準確,字跡清晰且用碳素墨水筆填寫的值班記錄,并應由責任人簽字。

  9.1.3記錄應由相關人員審核無誤并簽名確認后方可按月歸檔。

  9.1.4中控室系統記錄和紙質原始記錄應按規定年限保存。

  9.2 計劃、統計報表和報告制度

  9.2.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執行計劃、統計報表和報告制度。

  9.2.2 計劃報表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需要,全面反映進出水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量、沼氣產量、再生水利用量、能源材料消耗量、維護維修項目和資金預算等運營指標,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報送的要求。

  9.2.3統計報表應依據生產運行及維護、維修記錄,全面反映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9.2.4中控室應將在線記錄的數據和運行參數等,生成報表和相關參數曲線,且能隨機調閱并按規定年限保存。

  9.2.5計劃、統計報表內容應主要包括生產指標報表、運行成本報表、能源及藥劑消耗報表、工藝控制報表以及運行分析等。計劃、統計報表應按月、年填報。

  9.2.6報告制度應包括:生產運營計劃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設施和設備大修及更新、信息上報和財務年度預、決算等。分析報告應按月、年完成。

  9.2.7報表和報告經審批、簽字、蓋章后方可報出。

  9.3 維護、維修記錄

  9.3.1 運行管理中應建立健全電氣、儀表、機械設備的臺帳。

  9.3.2 維護、維修記錄應包括設施、設備、電氣、儀器、儀表等維護維修記錄。

  9.3.3應建立設施、設備、電氣、儀器、儀表等相關技術檔案。

  9.4 交接班記錄

  9.4.1交班人員應做好巡視維護、工藝及機組運行、責任區衛生及隨班各種工具使用情況等記錄。

  9.4.2 接班人員應對交班情況做接班意見記錄。

  9.4.3 交、接雙方必須對規定內容逐項交接,應在雙方均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9.4.4 當遇有事故處理或正在工藝、電氣、設備操作過程中,暫不進行交接班時,接班人員應協助交班人員處理后方可交接;并應由交班人員整理工作記錄,接班人員確認。

  9.4.5 當遇到異常情況時,應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10 應急預案

  10.0.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健全應急體系,并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

  10.0.2 制定應急預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明確說明編制預案的目的、原則、編制依據和適用范圍等;

  2應建立應急組織機構并明確其職責、權利和義務;

  3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特點制定各種應急技術措施,包括: 觸電、中毒、疫情、防汛、關鍵性生產設備緊急搶修、重大水質污染、嚴重超負荷運行、壓力容器故障、氯氣泄漏、沼氣泄漏、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泄漏、防火防爆、防自然災害、防溺水、防高空墜落和化驗室事故等;

  4應有應急裝備物資保障、技術保障、安全防護保障和通信信息保障等;

  5綜合應急預案應與上一級管理組織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6應急預案應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在所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10.0.3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員工應定期接受應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訓、演練和考核。

  10.0.4 各種應急預案應每年進行1次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做好其檔案的管理與評審工作。

  10.0.5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的演練。演練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 桌面演練;

  2功能演練;

  3 全面演練。

  11 安全管理及職業健康

  11.1 安全管理

  11.1.1 應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1.1.2 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規范員工生產作業活動,教育和督促員工嚴格執行。

  11.1.3 應對各崗位的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使其具備與本崗位相匹配的安全意識和能力,同時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參加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培訓并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對于新入職、轉崗人員應進行內部培訓和考核。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應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11.1.4 應對本廠危險源進行識別和風險評價,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11.1.5 應識別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必須執行相應審批流程,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管。

  11.1.6應在廠內存在安全風險的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周知卡等。

  11.1.7 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必須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分類存放、專人管理。

  11.1.8應對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改善職業健康條件進行安全檢查,消除隱患。

  11.1.9應對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教育培訓、作業審批等相關工作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檔案。

  11.1.10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11.2 職業健康

  11.2.1 應定期識別、檢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并對職業危害因素的相關情況進行警示和告知。

  11.2.2 應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體檢,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相關檔案。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工業鍋爐水質》GB1576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3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4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

  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7 《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

  8《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

  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水水質》GB/T 18921

  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GB/T 19772

  1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

  14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GB26859

  1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

  16《電力用戶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規范》GB/T37136

  17《10KV及以上電力用戶變電站運行規范》GB/T32893

  18《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 6

  19 《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120

  20《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CJ/T51

  21《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158

  22《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221

  2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

  2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9

  25《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DL/T57

  26《變電站運行導則》DL∕T969

  27《配電變壓器運行規程》DL/T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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