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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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沸石濾料廠家生態環境部印發《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精美沸石濾料生產廠家生態環境部印發《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為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文件要求,完善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生態環境部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近日公開發布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指南(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推進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指導和規范污染地下水抽出
—處理工作,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編制《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1.2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針對受污染地下水開展抽出—處理工作的指導原則、工作流程、工作內容、技術要求等。
本指南適用于采用抽出—處理技術或與其他技術組合聯用開展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工程。
1.3 編制依據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DZ/T0148水文水井地質鉆探規程
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25.6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1.4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地下水污染羽:進入含水層的污染物從污染源向周邊遷移、擴散所形成的污染區域。
抽出—處理技術:是指根據地下水污染范圍,在特定位置布設抽水井,通過抽水設施將污染的地下水從含水層中抽取到地面加以處理的技術。
污染源削減策略:是指利用抽出—處理技術快速、大幅削減飽和含水層中污染物含量,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高濃度污染物的工作思路。
污染羽控制策略:是指利用抽出—處理技術控制地下水流場,阻止污染羽遷移擴散,將污染盡可能限定在最小范圍的工作思路。
污染羽修復策略:是指采用抽出—處理技術降低飽和含水層中污染物濃度至地下水修復目標的工作思路。
目標捕獲區:根據策略需求,依據特征污染物某濃度等值線確定的水力控制邊界圈定的地下水流場范圍。
1.5 指導原則
(1)規范性原則:采用程序化、系統化方式規范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技術的工作內容和流程,確保抽出—處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2)適宜性原則:根據污染地塊水文地質特征、污染物空間分布特征、施工條件以及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模式選擇等,確定適宜的抽出—處理策略。
(3)科學性原則:綜合考慮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以及工作目標等約束條件,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實現效益最大化。
(4)漸進性原則:考慮到污染地塊水文地質條件、污染物空間分布刻畫等的不確定性,在方案設計初始階段應盡可能保守設計,并在獲取工程運行監測等數據的基礎上,對設計方案進行動態優化調整。
1.6 組織編制單位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組織,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南方科技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單位起草編制。
第二章 工作內容和流程
2.1 工作內容
2.1.1適宜性評估基于確定的風險管控或修復模式,根據工作目標,結合地塊水文地質條件和污染物性質,進行抽出—處理技術應用分析,開展技術適宜性評估,確定地塊采用抽出—處理技術的適宜性。
2.1.2地塊概念模型更新
在風險管控或修復的全過程中,通過資料收集、背景信息分析以及工程運行監測等,動態更新地塊概念模型,逐步精細刻畫水文地質條件、污染源特征、污染羽分布、敏感受體特征。
2.1.3工程設計
主要內容包括抽出系統設計、處理系統設計。其中,抽出系統設計包括抽出策略選擇、目標捕獲區確定、抽水井及監測井建設要求及特殊情景改進措施等。處理系統設計包括處理工藝設計、處理規模設計、輔助設施設計及排水去向設計等。
2.1.4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應滿足抽出—處理方案設計要求,包括抽出系統工程施工和處理系統工程施工。
2.1.5工程運行及監測
抽出—處理工程運行及監測應包括工程運行與維護、運行效果監測、趨勢預測及工程運行狀況分析。通過評估抽出—處理工程的運行狀況,優化工程措施,保障風險管控目標或修復目標可達。若判斷風險管控目標或修復目標不可達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關閉工程或調整工程設計方案。
2.1.6工程效果評估
在風險管控工程施工完工1年內或修復工程經初步判斷達到修復目標后,根據風險管控目標或修復目標,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確定抽出—處理工程效果。
2.1.7工程關閉
當確定目標污染物的濃度已經達到既定的修復目標或無需抽出—處理工程實施并連續2年均滿足風險管控目標時,可選擇關閉抽出—處理工程。
2.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包括技術適宜性評估、概念模型更新、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運行與監測及工程效果評估等內容。
圖1 抽出—處理技術工作流程圖
第三章 適宜性評估
根據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治理時間、預期經費投入、土地利用規劃,參照HJ25.6制定的風險管控目標或修復目標,確定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模式。根據工作目標,結合地塊水文地質條件、污染物性質、污染物空間分布特征(如高濃度區),進行抽出—處理技術應用分析,開展抽出—處理技術適宜性評估。
3.1 抽出技術適宜性評估
3.1.1應用情景分析在確定的風險管控或修復模式下,可選擇單一抽出技術或與
其他技術組合的方式開展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抽出技術可用于污染源削減、污染羽控制、污染羽修復等抽出策略。風險管控模式下,抽出技術可應用于高濃度區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削減、污染羽的水力截獲等;修復模式下,抽出技術可應用于修復前期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削減、地下水污染整體修復治理等,詳見表1。
表1 風險管控模式和修復模式下抽出技術應用
治理模式
技術應用
抽出策略選擇
工作目的
風險管控模式
抽出技術
污染羽控制
采用抽出技術開展水力截獲,對污染羽進行捕獲,阻止污染羽的進一步擴散
污染源削減+污染羽控制
采用抽出技術實現高濃度污染物的大幅削減,減小污染源對下游的影響,同時結合水力截獲實現對污染羽的阻控
抽出技術+其他技術
污染源削減
采用抽出技術實現高濃度污染物的大幅削減,結合原位注入、可滲透反應格柵等其他技術實現對污染羽的阻控
修復模式
抽出技術
污染羽修復
采用抽出技術達到修復目標
抽出技術+
污染羽控制
采用抽出技術開展水力截獲,阻止污
染羽的進一步擴散,結合原位注入、可
滲透反應格柵等其他技術達到修復目
標
其他技術
污染源削減
采用抽出技術實現污染物的大幅削
減,結合原位注入、可滲透反應格柵等
其他技術達到修復目標
(1)污染源削減策略
通過在高濃度區布井抽水,改變高濃度區水力梯度,減少高濃度區的受污染地下水向下游遷移,大幅削減含水層中污染物含量,減少污染物擴散通量。風險管控模式下,可采用污染源削減策略,結合水力截獲以及其他技術,高效消減含水層中的污染物。修復模式下,可在修復前期利用污染源削減策略降低高濃度區污染物含量,在修復后期結合原位注入、可滲透反應格柵等技術達到修復目標。
(2)污染羽控制策略
通過在污染羽下游區域布井抽水,形成捕獲區,阻止污染羽擴散或降低其擴散速度,保護下游敏感受體。風險管控模式下,可采用污染羽控制策略,通過單井或群井抽水,在抽水井下游形成駐點,有效阻止污染羽向下游遷移,也可結合污染源削減策略,實現對高濃度區的定向消減。修復模式下,可采用污染羽控制策略結合其他治理技術實現既定的修復目標。
(3)污染羽修復策略
修復模式下,可采用單一抽出技術進行污染羽修復,通過針對污染羽布井抽水,形成捕獲區,逐步減小污染羽的體積,降低污染物濃度,使其達到修復目標。
......略
第七章 工程運行及監測
抽出—處理工程運行及監測應包括工程運行與維護、運行效果監測、工程運行狀況分析等。通過評估抽出—處理工程的運行狀況,優化工程措施,保障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可達。
7.1工程運行與維護
抽出—處理工程運行與維護應包括運行計劃制定、設備操作與維護、運行維護過程記錄、藥劑與材料管理等。
7.1.1運行計劃制定
根據工作目標,針對抽水井、水泵和水處理設施提出運行維護要求,記錄運行過程,制定設備操作規程與維護方案,制定藥劑與材料管理辦法等。
7.1.2設備操作與維護
抽出—處理工程的設備設施包括抽水井和監測井、在線監測系統(水溫、水位、基本理化指標等)、自動化控制設備、水處理設備等,應根據設備相應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抽水井應設置專門的井口保護裝置,定期測量井口高程,根據抽水井出水量與水位降深變化,以便掌握抽水井運行狀況。當出現坍塌、損壞、堵塞等情況,應及時維修或重建。定期檢查自動化控制設備和水泵運行情況,若出現輸出水量、水壓或電能消耗異常時,應停機檢修。定期檢修管網運行狀況,若出現堵塞、泄漏等情況,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定期檢查水處理設備運行狀況,若發生異常情況,宜根據使用與維護手冊進行檢修。
7.1.3運行維護過程記錄應準確、完整記錄抽水井、在線監測系統、自動化控制設備、水泵、管網和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參數和運行維護情況,對采集、記錄的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發現潛在問題。
7.1.4藥劑與材料管理
藥劑與材料的進場檢測、試驗、登記、儲存和使用應建立相應臺賬,妥善管理。
7.2工程運行監測
7.2.1運行效果監測圍繞污染源削減、污染羽控制和污染羽修復等策略的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開展工程運行效果監測。監測井應包括對照井、內部監測井和控制井,并應充分利用已有抽水井、監測井,必要時可新建監測井,以滿足污染羽特征刻畫、工程運行狀況分析的監測要求,監測井的布設要求和監測頻次可參考HJ25.6。
(1)污染源削減策略
監測井應針對高濃度區進行布設,定期監測高濃度區抽水井和監測井污染物濃度、水位和抽水量,掌握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動態變化特征,評估抽出系統的抽出效率、捕獲區范圍變化情況以及高濃度區污染物削減效果。
(2)污染羽控制策略
監測井應針對污染羽邊界內外進行布設,定期監測捕獲區及周邊的抽水井、監測井污染物濃度、水位和抽水量,掌握抽出系統形成的捕獲區動態變化特征,評估阻控污染羽遷移的成效。若污染羽周邊存在受體,宜在污染羽邊界和受體之間布設監測井。
應及時分析監測結果,必要時可對監測點位進行適當調整。水位的監測頻次應高于水質監測頻次,以保證分析捕獲區動態變化特征的需要,通常抽水期內不少于5次/月,有條件的地區建議采用在線監測,實時掌握水位動態。在系統運行初期和抽水方案優化調整水位變化較大時,應提高監測頻次。
(3)污染羽修復策略
監測井應針對整個污染羽進行布設,定期監測抽水井和監測井污染物濃度、水位和抽水量等,識別地下水污染羽動態變化特征,評估污染物去除情況,判斷修復效果。若污染羽周邊存在受體,宜在污染羽邊界和受體之間布設監測井。
7.2.2監測方案的優化
監測方案可根據概念模型更新情況,結合數值模型計算進行優化調整。當存在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物遷移性較強、含水層非均質性較強或地下水補徑排條件發生變化時,宜適當加密監測點位,提高監測頻次。若污染物在含水層中存在較為明顯的垂向差異,應加強垂向上的水質監測。
7.2.3處理系統運行監測
應對水處理設備的進水水質和出水水質開展監測,以確保處理設備進水水質滿足系統要求,出水水質達到設計要求。進水水質不符合系統要求或出水水質未達到穩定狀態時,應適當提高監測頻次。
7.2.4監測方式選擇
地下水監測方式主要以定期人工采樣為主,同時可根據樣品采集難易程度、經濟條件、數據采集精度等因素,使用在線實時監測設備,地下水位監測鼓勵使用在線監測。
7.3工程運行狀況分析
應根據運行監測獲取的地下水流場、污染羽分布及變化、捕獲區動態變化特征等,分析工程運行狀況,結合數值模型計算,對污染羽阻控、污染物削減趨勢進行評價,判斷當前抽出—處理工程的有效性,分析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的可達性,必要時可對抽水井井位、數量、抽水量等進行優化。污染羽修復策略采用單一抽出處理技術無法達到修復目標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其他修復技術進行修復。
第八章 工程效果評估
風險管控模式下,抽出—處理工程施工完工1年內,應開展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模式下,抽出—處理工程經初步判斷達到修復目標后,可開展修復效果評估;采用抽出—處理技術與其他技術組合的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工作,可參照HJ25.6開展。
8.1風險管控效果評估
8.1.1評估范圍抽出—處理工程采用污染羽控制、污染源削減結合污染羽控制等策略時,風險管控效果評估范圍應包括污染羽的上游、內部和下游,以及可能受工程影響的區域。
8.1.2采樣頻次
(1)在抽出—處理工程完工1年內開展。
(2)污染物指標應至少采集4個批次的樣品,原則上采樣頻次為每季度一次,兩個批次之間間隔不得少于1個月。對于地下水流場變化較大的地塊,可適當提高采樣頻次。
8.1.3布點數量與位置
(1)地下水監測井設置需結合風險管控措施的布置,在風險管控范圍的上游、內部和下游,以及可能受工程影響的區域設置監測點。
(2)可充分利用地塊環境調查和工程運行階段設置的監測井,現有監測井應滿足風險管控效果評估采樣要求。
8.1.4評估內容監測地下水水位、污染物濃度及其他相關指標,獲取污染羽邊界和捕獲區范圍,評估風險管控措施對污染羽的阻控效果。
8.1.5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風險管控效果評估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參照HJ25.1和HJ25.2執行。
8.1.6評估標準形成穩定的地下水流場,捕獲區范圍有效覆蓋污染羽,地下水污染擴散得到有效控制,實施風險管控措施區域的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持續下降。
8.1.7評估方法
若評估內容達到評估標準,則判斷風險管控達到預期效果,風險管控地塊可開展后期環境監管。
若評估內容未達到評估標準,則判斷風險管控未達到預期效果,應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優化調整,或選擇其他技術進行風險管控。
8.1.8后期環境監管
對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原則上應開展后期環境監管。后期環境監管方式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
長期環境監測應重點關注地下水流場變化和污染羽擴散情況,監測宜1~2年開展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在長期環境監測過程中,應持續對抽出—處理工程的工程性能進行監測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抽水量、進出水污染物濃度、處理能力以及運行成本等。當地下水污染擴散得到有效控制,出水水質持續穩定達標且成本和效益達到預期時,可認為滿足風險管控效果,應對抽出—處理工程繼續開展運行與維護;否則應對抽出—處理工程進行優化或調整。
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塊使用、限制地下水利用、通知和公告地塊潛在風險、制定限制進入或使用的管理要求等方式,多種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時使用。
8.2修復效果評估
8.2.1評估范圍修復效果評估范圍應包括污染羽的上游、內部和下游,以及可能受工程影響的區域。
8.2.2評估節點初步判斷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穩定達標且地下水流場達到穩定狀態時,可進入抽出—處理修復效果評估階段。
8.2.3采樣持續時間和頻次
(1)采樣頻次應根據地塊水文地質條件、抽出—處理情況確定,如水力梯度、滲透系數、水位變化、抽水量和其他因素等。
(2)污染物指標應至少采集8個批次的樣品,采樣持續時間至少為1年。
(3)原則上采樣頻次為每季度一次,兩個批次之間間隔不得少于1個月。對于地下水流場變化較大的地塊,可適當提高采樣頻次。
8.2.4布點數量與位置
(1)原則上修復效果評估范圍內部至少設置3個監測點,下游應至少設置2個監測點,上游設置1個監測點。原則上內部采樣網格不宜大于80m×80m,存在非水溶性有機物或污染物濃度高的區域,采樣網格不宜大于40m×40m。
(2)地下水采樣點應優先設置在高濃度區、可能的拖尾或反彈區、修復設施運行薄弱區、水文地質條件不利區域等。
(3)可充分利用地塊環境調查和工程運行階段設置的監測井,現有監測井應符合修復效果評估采樣條件。
8.2.5評估內容
(1)通過監測地下水中目標污染物濃度、捕獲區范圍、污染羽邊界及其他相關指標,評估地下水污染修復達標的情況。
(2)可根據地下水常規指標、修復設施運行參數等輔助判斷修復效果。
8.2.6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
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參照HJ25.1和HJ25.2執行。
8.2.7評估標準原則上每口監測井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均應持續穩定達標,方可認為達到修復效果。可根據HJ25.6,采用趨勢分析進行持續穩定達標判斷。
8.2.8評估方法
若根據HJ25.6判斷修復達到預期效果或修復極限,可終止修復工程或進入風險管控階段。否則,應對修復工程進行優化或調整。在達到修復目標停止抽水之后,還需要繼續定期監測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變化,以防可能出現的濃度反彈。若出現濃度反彈,應及時開展反彈原因分析,并采取補救措施。
8.2.9殘留污染物風險評估
若目標污染物濃度未達到評估標準,但判斷地塊地下水已達到修復極限,可在實施風險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據HJ25.6對殘留污染物進行風險評估。若殘留污染物對環境和受體產生的風險可接受,則認為達到修復效果;若殘留污染物對受體和環境產生的風險不可接受,則需對現有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優化或提出新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九章 工程關閉
經污染地下水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目標污染物濃度達到既定的修復目標,修復工程不再繼續,或無需實施抽出—處理工程連續2年均達到風險管控目標時,可選擇關閉抽出—處理工程。
關閉抽出—處理工程后,應對相關構筑物、處理設備設施等進行拆除,廢棄井可根據《廢棄井封井回填技術指南(試行)》進行回填,妥善處置固體廢棄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逐步恢復場地條件。開展后期環境監管的地塊,應保留必要的地下水環境監測井。
關閉和拆除的標準應該在運行維護計劃中明確,并得到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業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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